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潭县花石镇等20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你县《关于恳请批准花石镇等七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号)和《关于请求批准中路铺镇等十三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湘潭县花石镇、河口镇、梅林桥镇、青山桥镇、杨嘉桥镇、石鼓镇、姜畲镇、射埠镇、石潭镇、云湖桥镇、茶恩寺镇、谭家山镇、乌石镇、中路铺镇、白石镇、响塘乡、排头乡、锦石乡、分水乡、龙口乡等20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实现农业集约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走现代高效农业之路。在优化用地结构方面,要实行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展相结合,走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同时,要突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请你县责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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