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潭县政公〔2021〕7号
湘潭县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项目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二、批准文号:(2021)政国土字第579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6月7日。
四、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湘潭县石潭镇新合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可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湘潭县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查询);
(三)征地面积和地类:1.5665公顷,其中耕地0.0306公顷,林地0.8653公顷,园地0.0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建设用地0.5963公顷。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和《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17〕36号)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调查结果为准。
征收实施部门:湘潭县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机构: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13日。
九、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政国土字第57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征收实施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实施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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