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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admin1年前 (2024-09-28)湘潭产业信息88

  湘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14年)、《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昆仑桥街道东山南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一公司湘乡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包括构筑物、其他附属物),其中涉及21栋私产房屋,分别是1-4栋、12-21栋、27-33栋。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地址:望春门街道草萝街3号,联系人:谭丰林,联系电线。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五、征收补偿方案: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

  被征收人如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

  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湘乡市人民政府需征收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湘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列入湖南省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实施的民心工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14年);

  (三)《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

  (一)实行“多数同意、少数服从”的棚改自愿原则。

  (二)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昆仑桥街道东山南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一公司湘乡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含构筑物、其他附属物),其中涉及21栋私产房屋,分别是1-4栋、12-21栋、27-33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项目以昆仑桥街道东山中路与健康西路为界分五个地块:地块一位于320国道十字路口旁,涉及原一公司学校、单身宿舍楼、俱乐部等公房和沿线国道一中校门对面,涉及住宅楼8栋房屋174户,共计10185.85㎡(合15.2788亩);地块三与红星社区居民自建房相邻,涉及住宅楼7栋房屋168户,共计6639.02㎡(合9.9585亩);地块四位于健康西路地块五的正对面,涉及住宅楼4栋房屋102户,共计2965㎡(合4.4475亩);地块五位于健康西路与东山中路转角处,涉及一公司医院的门诊及住院楼,一公司基地办事处和社区办公楼门面等公房楼房,共计2700㎡(合4.05亩)。

  (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已预签协议生效;

  七、征收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600元/㎡、450元/㎡、350元/㎡三档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的补偿: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按10元/㎡计算,每户不少于800元。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需要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需搬迁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800元,不超过2000元。

  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征收个人住宅的,按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暂定24个月),并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之月起,每月按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的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

  6.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由依法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一)选房原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遵循“一个房产证一套”的原则,实行先搬迁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在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中选房。

  (二)房源位置:位于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

  (三)选房对象: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选房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调换户型建筑面积计划分四种:55㎡、65㎡、75㎡、90㎡,户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权登记为准。(由湘乡市棚户区改造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湘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1.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湘乡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面积补助:对被征收对象中的贫困户(纳入城市生活保障),在湘乡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的,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政策。

  2.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民政部门核实后,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该补助按照申请、核实、复核、公示、发放5个程序办理。

  十一、实行依法征收,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一)项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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