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潭县自资罚决〔2024〕7号
2015年,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解放组(原月形村解放组)范围内土地20157m2,其中集体土地16585m2(林地1012㎡、工矿用地15573m2),国有土地3572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72㎡,其中水工建筑物用地3559㎡、河流水面13㎡),用于建设湘潭港易俗河港区一期工程项目,2016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宗用地符合《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河口镇河口村村副书记询问笔录;
证据三:河口镇原月形村解放组组长询问笔录;
证据五: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六:土地勘测技术结论及土规、村规、二调、三调套合示意图;
证据七:湘潭港易俗河港区(千吨级码头)项目转让协议书;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证据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
我局已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要求上述权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违法用地发生时间在2015年到2016年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该宗违法用地是国有资产处置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且不占用耕地,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头部部分头部条第二款第二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6585㎡集体土地退还给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民委员会。
2.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572㎡国有土地按属地管理退还给河口镇人民政府。
3.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0157㎡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处罚款人民币:302355元(按15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到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否则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至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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