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栏
被申请人:湘潭岳塘经开区两型社会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两型产业发展中心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湘潭岳塘经开区两型社会建设服务中心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湘潭岳塘经开区两型社会建设服务中心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昭山镇某某征收项目相关的所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某某组征缴的所有户数具体亩数和钱数,冯某1和冯某2家具体的征收亩数及红线图和征收标准。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湘潭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2.《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复印件;3.湘潭岳塘经开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4.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5.冯某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对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的项目资料已依法依规对外公开。同时被申请人在规定的答复期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未产生延期、未有补正情形,程序均合法合规。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复印件;2.《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征求意见公告》潭征补〔2021〕06号、《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潭征补〔2021〕06-1号)复印件;3.公文送达凭证及公开证明复印件;4.申请人2022年6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湘潭岳塘经开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5.《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6.申请人2022年8月1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昭山镇某某征收项目相关的所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某某组征收的所有户数具体亩数和钱数、冯某1户和冯某2户具体征收亩数及红线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昭山镇某某征收项目相关所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岳塘经开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已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答复,不予重复处理;某某组征缴所有户数具体亩数和钱数,冯某1和冯某2家具体征收亩数及红线图和征收标准,涉及他人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予公开。
另查明,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湘潭岳塘经开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某某路征收前和后应该给农民公开的征收文件。2022年7月28日,湘潭岳塘经开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已通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主动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组征缴的所有户数具体亩数和钱数;冯某1和冯某2家具体的征收亩数及红线图和征收标准”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文件,无法证明其是否书面征求过第三方的意见,缺少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前置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程序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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