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韶自然资执罚〔2021〕15号)
我局于2021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团田村团田组集体土地建设韶山市杨林乡团田学校教师周转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团田组的集体土地建设韶山市杨林乡团田学校教师周转房,占用地类为耕地,占地面积4592㎡(其中水田851㎡、旱地3741㎡)。该宗地符合韶山市杨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92㎡土地给杨林乡团田村团田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4592㎡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 址: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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