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高新区新材料工业园新型医药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湘潭市高新区新材料工业园新型医药、铌铁高钛铁、金科实业、氢氧化镍、拉米呋啶、熔铸氧化铝耐火材料、高档熔铸锆刚玉等7个项目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历函[2006]195号)批准,需征收湘潭市岳塘区双埠、竹埠、易家坪村部分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05]27号)第12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材料工业园新型医药、铌铁高钛铁、金科实业、氢氧化镍、 拉米呋啶、熔铸氧化铝耐火材料、高档熔铸锆刚玉等7个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进行补偿。
按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进行补偿。
按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进行补偿。
六、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调查结果为准。
凡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装(修)饰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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