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9]13 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潭政发〔2009〕13 号)
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 知 》(国发〔2008〕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
(湘政发〔2007〕1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9 号)、《######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 》(湘发〔2009〕4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土地节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全省水平,耕地后备资源匮 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有效解决土 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 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 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 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 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 5%,单位 GDP 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 10%、5%,区域建 设用地节约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领先。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主体功 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 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 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产业园区和工 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含出让计 划、划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 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分配办法,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相挂钩政策。对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
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供地手续。 (五)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列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 》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
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列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项目和《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规定的“限制类”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投资管理、环
保、规划、建设、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审查,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 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的用地, 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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