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又名“晶都公馆”)的6处商业房地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佳烨、湘潭市深情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又名“晶都公馆”)的6处商业房地产进行拍卖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3执3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至2018年12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现称“晶都公馆”)项目是由湖南湘电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投资开发,地处湘潭大道与双拥中路交汇的东南角。小区东临湘潭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北临湘潭大道,西临其它商住用地距双拥路约50米,南临长新路。该房屋为钢筋混凝土双塔式结构,共33层,其中1-2层为商业裙楼,总建筑面积10005平方米,3楼以上为公寓式住宅及写字楼,纳入评估范围的拍卖标的物为位于1-2层的商业裙楼,建筑面积为7644.3平方米,房屋层高约5米,房屋设计用途均为商业,实际用途一层从东至西依次为鑫隆快印、鑫祥炒码粉、紫金城KTV门厅、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街区便利店租赁经营,二层全层均为紫金城KTV租赁经营。室内水电齐全,房屋的使用与维护良好,适于经营。
拍卖标的物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综合楼。先达城市花园综合楼南临长新路,北临湘潭大道,东临湘潭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西临其它综合用地。
拍卖标的物所在建筑物共三十三层,拍卖标的物所在层数为头部、二层。拍卖标的物距湘潭市河东商业次中心约1公里,商业繁华程度较好。
拍卖标的物北临湘潭大道,道路通达度较优,交通便捷度较高。拍卖标的物附近有大量车位,停车较方便。
拍卖标的物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及场地平整)。附近聚集生活必需场所有学校:火炬学校、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高新校区)等;商超:芙蓉兴盛便利超市、蔚然锦和超市等;医疗:湘潭华侨中西结合医院;银行:长沙银行、湘潭农商银行等,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情况一般。区域内有财富明珠、帝景国际、天元新府华城等多个楼盘,治安环境良好,居民素质较高,小区物业管理较完善,人文环境较好。
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综合楼
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6号先达城市花园综合楼
另含两个附属门面(为共用分摊面积)
(1)抵押权:拍卖标的物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2)租赁权:拍卖标的物房屋均已出租,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先达城市综合花园010104号(即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2013028204号)房屋
该租赁房屋实际与爱思特医疗店置换经营,实际占用门店原为西头公共过道改建后利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晶都公馆东头,租赁面积38平方米
该门店为房屋东头过道改建后利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起拍价:10011.758万元,保证金:550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有特殊条件限制的,需写明)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蕞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网拍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的限制,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16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标的物详细信息及看样问题请咨询承办法官,联系电话:。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拍卖成交并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2、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竞买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并在竞价时将上述费用作为竞买成本予以综合考虑;3、因办理产权证、他项权证注销及其他过户前期手续可能导致延迟完成过户,本院对房产过户时间不做承诺,因此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4、成交后,标的物按交付时现状为准,房产及国土使用权的领证面积,四至范围及其他指标以国土城建等部门的蕞终核实为准;5、竞买人与租赁人自行商定标的物交付与继续使用事宜,法院不负责标的物的交付,只出具过户裁定书和向所有权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提醒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国土、房管、规划、税务等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需注意事项进行进一步咨询,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或者完善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9年1月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芙蓉支行;账号:5106)。{请注明执行案号:(2018)湘03执346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认真了解《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仔细阅读本公告和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湘求是房评报字[2018]第176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道58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4、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5、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6、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7、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8、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少于保证金数额的,按照差额交纳;
9、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予以相应冻结;
10、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有限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11、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人竞得;
12、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13、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蕞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14、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竞买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15、拍卖财产所有权******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1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1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认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18、因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认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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