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回复的质疑
2022年7月19日,我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收到贵局投诉“雍和物流”涉嫌侵占基本农田的官方回复,首先感谢职能部门的重视,但对回复意见提出如下质疑: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20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审批单是对雍和物流在一期工程征收面积106164平方米(25亩),其中占用耕地7.2418公顷来说,是一张过了期的审批单,即无效审批单,而贵局回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45条和46条规定,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省人民政府,该项目符合河口镇土地用地规划,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回复可以说贵局讲对了一半,按这个批文如果该块基本农田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即批文之日起二年内征收,可以讲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雍和物流”是在2021年10月19日竞拍的这块地。那么:
1、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批准的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因此,如果遇到征收方拿着一份“年代久远”的征地批文实施征收,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检验征地批文是否有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批准。
贵局回复“雍和物流”项目“一书四方案”中编制了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面积2418公顷,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2004年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各类非农业建设经审批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2014年。
根据回复,贵局也是明事理,且在依法依规办事,知道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但与现实状况自相矛盾。自己与自己产生对立面,为什么,因为该项目不是在2012年,而是发生在2021年,并且占补之地在本县中路铺镇茅塘村,全部是旱地山丘,说白了是一块荒山,没有半分水田。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该项目于2012年12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征地拆迁工作并签订了部分征地协议,部分地区正在施工。因部分村民对征地政策不了解,对征地补偿的要求高于政策规定,导致该项目征地工作推进缓慢,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出发,未采取强制腾地措施。因征地政策的调整,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县人民政府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重新发布了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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