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洞镇人民政府2023年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点击乡镇办——龙洞镇的链接查阅本《指南》。
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负责,镇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镇人民政府驻地在湘乡市龙洞镇垦殖场居委会,距湘乡市人民政府8公里。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电线。
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 通知公告、党政发文、人事通知、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具体信息目录在“湘乡市龙洞镇人民政府”网页(网址上公布。
1、湘乡市龙洞镇门户网站:网址(;
3、湘乡市龙洞镇政务公开窗口:湘乡市龙洞镇政务公开专区;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登入“湘乡市龙洞镇人民政府”网页(网址为“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告、报刊、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龙洞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龙洞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线、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龙洞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湘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龙洞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1)。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龙洞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需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本中心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中心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中心已经做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中心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蕞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中心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