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园区企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高新园区企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7]政国土字第978号文件批准,须征收湘潭高新区宝塔街道办事处新造村、长塘村和霞城农场部分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05]27号)第12条的规定,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07年9月19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园区企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1、位置:宝塔街道办事处新造村、长塘村和霞城农场,具体位置以批准用地红线公顷。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1、登记时间:2009年6月11日至6月21日
2、登记地点:湘潭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芙蓉中路三湘大酒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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