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政通〔2021〕7号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0年度第六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二、批准文号:〔2021〕政国土字第56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月21日
四、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韶山市清溪镇韶南村、永义村、乡林场。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可到清溪镇人民政府、韶南村委会、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查阅)。
六、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潭政发〔2020〕9号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政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利证书到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政国土字第56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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