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韶征补〔2020〕4号)
韶山市储备用地2017-19号地块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核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抚字第252号)。2019年12月30日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韶土公字〔2019〕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韶山市清溪镇永义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下称“征拆机构”)自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款通过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的方式支付,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按规定支付。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政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将报请韶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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