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制止湘潭县罗自力拆除原水泥厂厂房及开采露天片石场
请求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核实原湘潭县方上桥人民公社无偿占用池子村陈家组31亩耕地,建龙村红组40亩耕地,共占用了71亩开办原方上桥水泥厂,特诉求归还耕地一事及全组村民强烈抗议建龙村红旗组村民罗自力强行在原水泥厂占用耕地71亩上拆除厂房,开采露天片石场两事并举的
原方上桥公社于1976年兴办了企业,建方上桥水泥厂,以行政命令,未办任何手续,无偿占用我陈家组31亩耕地,建龙村红旗组40亩耕地,共71亩兴建水泥厂房。因当时水泥厂规模小,年产配套为2.2万吨,占地如此之大,很多耕地被抛荒闲置,我陈家组社员深感可惜,因为这些耕地曾经是我队集体种植油菜、花生、红薯、用地每年收入不少,并多次向原方上桥人民公社及水泥厂提出对闲置耕地进行种植农作物未果,于在1980年4月份生产队长潘金生带领社员把被闲置及部分暂未堆放原材料场地,重新种植农作物,谁知触范了方上桥公社干部的神经,当即出动所有干部一齐上阵,对我队社员严加指责,说是破坏企业违法等帽子加压,即令当场抓走了社员宋光明王铁兵(王昌树要抓,因逃跑得快,没被抓着,被迫躲避几月才回家)同时行政处罚陈家队集体现金800元的罚款。现在回想,这实在是我队社员最早一次维权,不是破坏企业,不是违法行为,不能罚款,可怜当时社员不懂法律,就被当时公社干部老爷以行政代法,当作杀鸡儆猴镇住了,实在可悲,现在原生产队长潘金生及被抓的社员仍记忆犹新。
时至1995年撤区并乡,原方上桥乡合并为湘潭县射埠镇在此期间水泥厂经营不当,企业萎缩、负债,运作艰难,于1997年12月由射埠镇人民政府,以480万元拍卖给镇企业办主任刘海池及原石潭水泥厂负责人夏明玉、张建国重新组合股东兴办企业,改名湘潭县方上桥水泥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20年,虽然到期换代了,可是我陈家组被水泥厂建厂违法占用的31亩耕地使用了20余年,却未见分文,同时拍卖合同的签订,池子村及陈家组村民都不知道,在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期间,我组村民多次阻挠公司在占用耕地上挖土做水泥用料,并对水泥有限公司领导多次找我村组交涉要求在占用耕地打一机井在地下开采片石,作为水泥生产主材料的无理要求都一一拒绝,根据(湘国土字1997第8号)第六条切实保护耕地,从根本上解决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耕地是农民的“饭碗”和“命根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生命线”……我组村民深知耕地的重要性,是关系到现在将来子孙后代解决吃饭的大事,所以决不许有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及破坏耕地表层,也期盼有一天水泥厂停办这些优质耕地能回归原主耕种。
终于盼来2010年因水泥厂有限公司属高能耗企业,国家宣告关闭,湘潭县水泥厂有限公司从此消失,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将原有机械设备以151万元拍卖给股东刘虎所有,并迅速组织拆除,按理射埠镇人民政府应归还占用陈家组原有耕地但事与愿违,到2015年10月份,突然冒出建龙村红旗组村民罗自力在原水泥厂厂内占用71亩耕地上开采露天片石场。
罗不闻不问,公然大摇大摆动用机械,强行拆除原水泥仓库,挖土、运土,我陈家组全体村民强烈抗议,多次交涉未果,罗家扬言要搞死我组村民,并恶语伤人,甚至会发生斗殴事件。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规定,罗自力至法律而不顾,却有声有色说,我是用120万元买来的有权开采,有事你们找去射埠镇人民政府,为了解真实情况做到有理有据合法,我们陈家组组长宋楚佳及几位组民代表,于2015年10月29日去镇政府交涉,居然镇政府杨镇长只有一句话,就概括答复了说,你们组20年不维权,土地就归国家所有。我组代表据理力争,政府何人何年何月通知我们维权,在争议下并承诺10月30日组上派代表来政府开会,我组代表按时到会,接待人员讲今天没时间不开会,只好回家等待,至现在了无音信,我们认为说开会是假,只怕是脱身而已,无法面对,玩弄我组村民代表吧,于是我组代表在11月6日在池子村村长肖红伟带领下去国土所了解原水泥厂建厂时相关资料,只看到一张占用建厂复印图纸,其他什么都没有,于当日下午我组村民继续阻止罗自力挖土运土,罗并叫来湘潭县国土局射埠国土所所长胡江林,同时指示他人打110出警,诬告我组村民打坏汽车来威胁,胡江林宣告我组是违法阻工,还说在原水泥厂厂区内耕地上,以批复49.5亩给罗自力开采片石场,你们无权干涉,根本就不要通过你们组这是国家的土地,当场罗家人员欢笑拍手叫好,而我陈家组组民感到无比的愤怒和伤悲,这种结果我们不服,可恨罗自力将还可利用的厂房仓库,开办其他企业就这样毁掉,断我当地解决就业生路和财路,可恨他罗自力开采露天片石场毁我们耕地几十亩,土地不可再生,断我们当地子孙后来生命口粮,可恨国土所所长胡江林凭什么水泥厂占用71亩耕地都属国有,事实土改时陈家组31亩耕地就分给本组段啟希家所有,当时还特立了界碑,红旗组80多岁的老党员冯维桂、彭啟伟及本组老人潘金生全知道,所以具有历史性的这31亩耕地的一切权属不能改变,更不能买卖。是陈家组集体所有,请问是何年何月被国家征收了?
请问上级领导,难道是我组村民阻止罗挖土运土是违法吗?难道罗自力在没有批文和争议的耕地上挖土运土开采就是合法行为吗?更何况开采这个露天片场周围近200米以内就有28栋村民住房上级部门就不会考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批复罗开采了吗?我们相信党,相信上级不会。
同时露天片石场的开采严重破坏耕地49.5亩,实际是71亩,都会占用,也是属少批多占行为,①无省人民政府批文;② 没有看到一公告,两登记的公式;③没有任何补偿。即将毁于一旦的耕地,我们深感可惜,毁掉祖业恨不能守住而自悲,如果批准开采会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导致周边50亩基本农田造成水系严重影响,农作物受损,所以今后谁为我们解决水源和能不能保证农田正常耕种,谁能负责买单?谁能负责给我组31亩耕地。
目前,罗自力还以威胁等手段要求离采石场特别近的村民住房进行拆迁,按照目前拆迁户的搞法28栋房子都要占用基本农田,请问要废多少基本农田,当前拖运的土层都基本卸在红旗组。基本农田内4亩左右上,建龙村西塘组基本农田3亩左右,以堆埋土层3米左右,当地组长村民不服,当地国土部门不闻不问,还说我组是违法,难道这些行为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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