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国家规定要求岳塘拆迁事务所落实租赁拆迁事宜
请求按国家规定要求岳塘拆迁事务所落实租赁拆迁事宜、追回屋内私人物品,我们是东坪社区横街11号,户主李凤娥,子女:李熙汉(男)、李熙端(女)、李爱民(女)、张胜利(媳),我们50多年一直与岳塘房管所是租赁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解释,受益人亡故,利益可继承,房子见证了我们四兄弟姐妹的童年、青年、老年,去年旧城改造,9月我们到东坪拆迁指挥部、岳塘房管所进行了登记,均留有电线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租赁的房子、屋内租赁合同、私人物品、古董、30多年前自建的7-8平方的杂屋,平空消失。
为此我们多次上访,无果,岳塘拆迁事务所,以没有租赁合同为由,不补偿、不协商、不退回我们的私人物品,这是拆迁事务所事先不告知,事后又转嫁责任,再有房子是公家的,但房内的私人物品、古董是我私人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再有合同遗失是他们的责任,合同遗失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有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有15个左邻右舍的证明,这是铁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法》和《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法》,(2012年10月8日)我们请求市房管局拆迁办上级领导督促岳塘拆迁事务所,协商补偿事宜、退回私人物品、古董。
1、房屋50平方,按30%应补偿壹拾伍万元整,30年自建的杂屋7-8平方,应补偿伍万元,搬家费800元,奖励壹万元,过渡费贰仟元,设施费、水电费等肆仟伍佰元,装饰费贰万伍仟元,合计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元(¥242300元)
呈报人:李熙汉(男)张胜利(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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