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韶自资执告〔2022〕14号)
韶山银园采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长江):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存储仓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3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韶山市银田镇银园村余家组集体林地(面积3739㎡,不符合韶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存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2.违法现场照片;3.违法用地测绘报告;4.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经查,你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实施之前,该条例对违法占地行为罚款标准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采取“适用较轻”原则。该违法占地并处罚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适用“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韶山市银田镇银园村余家组;
3.并处罚款59824元(林地面积3739㎡,罚款1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上缴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山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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