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3〕1号)
当事人: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桐塘村老屋组潘文超自建房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桐塘村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擅自占用位于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桐塘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目前已建成,经现场测量违法占地总面积486平方米(其中林地47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平方米、建设用地4平方米),其用地符合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桐塘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周进办理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等事宜。
2.《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3.《湘潭小棚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违法占地行为的事实,且行为人认可其未取得用地审批建设仓库的违法行为。
4.《响水乡桐塘村村委会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是村办企业,是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下属的集体企业,对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村民收入有带动作用。
5.《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经开区响水乡鹤岭村、桂花村、红砂村、塘高村、毛家村、映山村、桐塘村、黄龙村、郑家村、响水村、狮山村、星沙村12个村庄村庄规划(2021-2035年)》,证明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该项目的违法占地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7.《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该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8.《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证明该项目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可评定为Bsu级,现状主体结构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
9.《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准入,实际用途未造成环境保护的不良影响。
10.响水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该项目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准入,实际用途未造成环境保护的不良影响,请求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3〕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潭自然资罚告〔2023〕1号)后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你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建设仓库,违法占地总面积486平方米(其中林地47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平方米、建设用地4平方米),建筑面积947.46平方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依据以上情况,为支持乡村振兴、扶持产业兴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8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响水乡桐塘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仓库一栋,建筑面积947.46㎡。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一栋建筑面积为947.46㎡的仓库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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