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公告〔2014〕41号
潭国土征(拟)字〔2014〕41号
根据《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拟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顺意砂石场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岳塘区霞城乡下摄司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6.6149公顷。
1、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房屋)和青苗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房屋)的所有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方式,房屋拆迁过渡安置方式采取发放住房安置过渡费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55号)文件规定执行。
1、拟征收土地调查告知。自本公告发布或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受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将对顺意砂石场建设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确认的,拟征地调查机构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申请公正机关进行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2、拟征地听证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拟被征地单位对我局拟定的顺意砂石场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自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3〕84 号文件第9条的规定,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抄送: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湘潭市旅游局、湘潭市林业局、霞城乡人民政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岳塘分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霞城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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