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园区经营性用地土地价款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头部条 当园区经营性用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部门在当天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 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通知摘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摘牌人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将成交的土地价款(包括网上挂牌竞买保证金),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国土部门配合摘牌人开具好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价款的《一般缴款书》,开户银行 要在缴款的当天将回单送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 第二条 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依据银行送达的缴款凭证回单(接收双方签字认可),填 具《湘潭市园区土地收入分成核对表》,按土地成交总额的 90%分成给园区,经征管科室 及市非税部门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签字,报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交市财政 局国库收付管理部门分成划缴(工作日限时一天)。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收付管理部门根据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填具的 《湘潭市园区土地 收入分成核对表》,在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下设高新、九华、昭山三个子户进行明细核 算,按土地成交总额的 90%分成给园区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通知银行申报缴款计划并 派人接“分成单”(工作日限时一天),并将土地成交总额的 10%部分缴入市级金库。 开户银行接到市财政局国库收付管理部门通知后,应于当天做好资金申报计划,配合财 政部门在第二天完成资金划款和缴库工作,无条件地确保资金到位(工作日限时一天)。 第四条 各园区财政局必须将汇缴结算户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90%部分)及时缴入园区金 库。 第五条 为确保工作效率,对此项工作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实行工作日限时办结制度。各相 关单位(部门)务必遵守,按时办理,不得无故延期,否则按照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纪律要 求,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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