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乡市梅桥镇等1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湘乡市梅桥镇、山枣镇、栗山镇、虞唐镇、中沙镇、泉塘镇、毛田镇、育乡、月山镇、翻江镇、壶天镇、白田镇、金薮乡、金石镇、龙洞镇等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你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要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同时,要优化用地结构,突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请你市责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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