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一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头部次拍卖)的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一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2月6日10时至2018年12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一宗土地(土地面积为23359平方米)及其地上两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为9137.81平方米),东邻湖南湘核一院三司一厂集团,西临科大路,北邻湖南金榕机械有限公司,南临大众西路,位于九华示范区工业园,所处区域位置一般,工业集聚度较高,附近有湖南湘核一院三司一厂集团、湖南金榕机械有限公司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无公交车经过,交通便捷度较差;环境较优,无明显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厂房一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倒班楼
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
据潭九国用(2013)第A01039号国土证记事栏可知,建筑容积率:≥0.7、建筑密度:35%-50%、绿地率:≤15%。
拍卖对象1为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厂房一,总层数为3层,所在层次为第1-3层,现为办公、仓库、车间用房,一层东侧为车间、西侧1-3层为办公楼。拍卖对象2为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倒班楼,总层数为4层,所在层次为1-4层,现为食堂、传达室、员工宿舍用房,一层为食堂及传达室,二至四层为员工宿舍。
(2)建筑结构:拍卖对象1的建筑结构为钢及钢筋结构,拍卖对象2的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
(3)成新率:据现场勘查,拍卖对象1、2建筑年代均为2014年。
办公楼1层层高为3.5米,2层层高为3.4米,3层层高为3.4米,厂房檐高为11.39米、脊高为16.12米
1层层高为3.73米,2层层高为3.18米,3层层高为3.1米,4层层高为3.14米
办公楼为外墙砖,厂房为条形墙面砖和彩钢板
办公楼为双开防盗门、玻璃钢化门,厂房为大型钢板平开门
厂房顶棚为彩钢瓦,屋顶为保温隔热屋顶,6台行吊(5t3台,10t3台)
顶楼屋顶平台有碧涞节能热泵热水机
(5)工程质量与完损程度:根据估价人员现场查勘情况,拍卖对象目前能正常使用,工程质量良好,完损程度判定为基本完好房。
(6)基础设施完备程度与土地平整程度:土地地形平坦,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好,无不良地质,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外已达“六通”(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通气)及场地平整,拍卖对象宗地内为“五通”(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场地平整,厂区内场地已硬化。
目前,该拍卖标的物的生产和办公区域已经租赁给周达闻使用,租赁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止。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厂房一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倒班楼
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厂房一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倒班楼
湘潭九华示范区科大路以东,大众西路以北
起拍价:1926.484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有特殊条件限制的,需写明)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蕞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网拍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的限制,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16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标的物详细信息及看样问题请咨询承办法官,联系电话:。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拍卖成交并且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2、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按法律及政策的办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3、因办理产权证、他项权证注销及其他过户前期手续可能导致延迟完成过户,本院对房产过户时间不做承诺,因此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4、成交后,标的物按交付时现状为准,房产及国土使用权的领证面积,四至范围及其他指标以国土城建等部门的蕞终核实为准。
提醒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国土、房管、规划、税务等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需注意事项进行进一步咨询,成交后因政策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或者完善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8年12月12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芙蓉支行;账号:0038)。{请注明执行案号:(2018)湘03执恢1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认真了解《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仔细阅读本公告和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湘经典评字(2018)潭司000310D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道58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4、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5、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6、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7、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8、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少于保证金数额的,按照差额交纳;
9、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予以相应冻结;
10、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有限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11、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人竞得;
12、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13、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蕞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14、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竞买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15、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1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1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认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18、因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认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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