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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国土局涉嫌颁发无效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有图有真相

admin8个月前 (09-28)湘潭产业信息12

  在征拆过程中,征拆办和国土所为了逃避住房安置以降低征拆成本,颁发涉嫌无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实说明如下:

  头部:正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统一编号,而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任何编号。

  第二:该证书上申请单位及个人系非法人代表签名或授权签名。

  第三:正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县一级政府加盖的公章,而该无编号证书上加盖的是土地登记专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申请书上的单位及个人的签名是发证机构签名。

  因此,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嫌造假,系无法律效力的无效证书.

  这个项目以土地流转立项获得批准,但在实施过程中偷梁换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身商业开发,为了降低征拆承包,不惜造假,忽悠百姓,严重侵害百姓合法权益,利用权势启动商业强拆,作为一个普通村民,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将情况在网上披露,希望得到各级政府的关注支持!

  下面是由湘潭县人民政府正式颁发的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有编号,并有湘潭县人民政府公章

  下面是湘潭县国土部门颁发的涉嫌无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没有编号,没有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公章

  下面是湘潭县国土部门在涉嫌造假的证书前的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冯伏连的签名涉嫌造假

  关于网友提出梅林山庄建设项目“未曾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立项、规划、环保评估、拆迁许可等相关文件及批复” 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良田修建房屋”等问题。经过调查走访,现就红网网友于2014年6月6日在红网湘潭论坛所发的两个帖子中所反映的问题一并回复如下:

  一、梅林山庄建设项目是经湘潭县发改委立项的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手续均已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红线测量图纸是由湘潭县莲乡土地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测量,并委托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进行征拆,项目红线范围内各项补偿和安置都已严格按照政策足额补偿。两公告、一登记、规划红线图等都已在村、组张榜公布。项目建设区以及土地流转区并未发现其他违章新建永久性房屋,只有项目建设施工堆放材料和值班用的临时板房1栋。自该项目实施以来,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和梅林桥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也未接到在项目区和土地流转区违章建房的举报。

  二、关于网友认为在征拆过程中,征拆办和国土所为了逃避住房安置以降低征拆成本,颁发涉嫌无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事。我局高度重视,已安排局纪检监察室调查,通过查找相关档案资料并多次询问当时办理此事的经办人,情况如下:

  1、该两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内容并非在此次征地拆迁时临时填写。是原梅林乡人民政府国土管理站工作人员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内容于1997年7月所填写。

  2、当时确实是以当事人一户办理的建房用地许可证,在房屋建成以后,经当事人父子三人口头申请分户,所以填写了两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填写了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当时并未要求当事人父子三人签好分户协议,同时也未要求在各自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人一栏中填好各自的名字,加上当事人夫妇以及当事人兄弟无法联系上,所以,两份土地登记申请书的申请人都是由冯伏连一人填写。(注:冯伏连系当事人的弟媳)

  3、当事人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正面已编号,但填证人未及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填写(可查档案资料),另外一户填写完新证后,由于填证人的疏忽,没有及时编号,后因工作人员异动,申请人未及时申领,造成未及时发放的事实,两证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该两证的法律效力。经对比网上冯伏连的签字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冯伏连的签字,应是冯伏连一人所签,如当事人有异议,可找相关部门申请司法笔迹鉴定。

  网友认为“正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县一级政府加盖的公章,而该无编号证书上加盖的是土地登记专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了解,1996年以前,湘潭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由湘潭县人民政府加盖公章,1996年,根据国土资源部为简化集体土地登记审批流程文件精神,经湘潭县人民政府同意,刻制了湘潭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效力同等。

  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非我局工作职责范围,请网友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回复,以上是我局对网友所提问题的回复,谢谢湘潭红网论坛网友对我局的关注与监督。

  2014-06-20 11:39:41编辑回复0蝶舞youlan我名谭翠英,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身份证号码140,手机号码.在此实名举报,缘由于《湘潭县梅林山庄乡村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在征拆中涉嫌发假国土证一事。

  彭运湘,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注彭运湘与谭翠英合法夫妻】,彭运湘于1995年8月6号,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95】第0002006号用地面积为130m2二层,按政策依法建房,2014年3月份被征拆时,县国土局出示两份无户主签字,而申请人均为冯伏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出示两份没有编号的97年7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别为彭运湘与彭运泉】。有图如下:

  而彭运泉与冯伏连夫妻口述和书面材料均证明没有填写过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冯伏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和亲笔声明土地申请书非本人签名和他们夫妻书面澄清此房与他们无关,有图如下:

  非法人签字两证于2014年3月发出后,国土部门与征拆办不但有错不改,还将错进行到底,导致彭运湘财产流失,彭运泉无安置。于2014年5月22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法院声称要与国土部门落实情况再回复,然而等来的却是法院2014年6月6号下达的强拆通知,综合上述,特此举报,申请查办:

  二、撤销彭运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4-06-20 10:35:350蝶舞youlan我名谭翠英,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身份证号码140,手机号码.在此实名举报,缘由于《湘潭县梅林山庄乡村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在征拆中涉嫌发假国土证一事。

  彭运湘,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注彭运湘与谭翠英合法夫妻】,彭运湘于1995年8月6号,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95】第0002006号用地面积为130m2二层,按政策依法建房,2014年3月份被征拆时,县国土局出示两份无户主签字,而申请人均为冯伏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出示两份没有编号的97年7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别为彭运湘与彭运泉】。有图如下:

  而彭运泉与冯伏连夫妻均没有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冯伏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和亲笔声明土地申请书非本人签名和他们夫妻书面澄清此房与他们无关,有图如下:

  非户主签字两证于2014年3月发出后,国土部门与征拆办不但有错不改,还将错进行到底,导致彭运湘财产流失,彭运泉无安置。于2014年5月22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法院声称要与国土部门落实情况再回复,然而等来的却是法院2014年6月6号下达的强拆通知,综合上述,特此举报,申请查办:

  二、撤销彭运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4年6月20日2014-06-20 11:23:390蝶舞youlan我名谭翠英,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身份证号码140,手机号码.在此实名举报,缘由于《湘潭县梅林山庄乡村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在征拆中涉嫌发假国土证一事。

  彭运湘,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湘潭县梅林桥镇谷塘村五星组281号住户。【注彭运湘与谭翠英合法夫妻】,彭运湘于1995年8月6号,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95】第0002006号用地面积为130m2二层,按政策依法建房,2014年3月份被征拆时,县国土局出示两份无户主签字,而申请人均为冯伏连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出示两份没有编号的97年7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别为彭运湘与彭运泉】。有图如下:

  而彭运泉与冯伏连夫妻口述和书面材料均证明没有填写过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冯伏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和亲笔声明土地申请书非本人签名和他们夫妻书面澄清此房与他们无关,有图如下:

  非户主签字两证于2014年3月发出后,国土部门与征拆办不但有错不改,还将错进行到底,导致彭运湘财产流失,彭运泉无安置。于2014年5月22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法院声称要与国土部门落实情况再回复,然而等来的却是法院2014年6月6号下达的强拆通知,有图如下:

  二、撤销彭运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如你们所言是父子三人协议,为何不是协议之内的人签字,而是协议之外的人签字?

  二:户主弟弟及弟媳都声明此房是户主一人之房,而你们还一而再,再而三的说此证属实,目的何在?

  三:无户主签名,国土部门将户主名下财产一分为二,法律何在?2014-06-20 12:15:310蝶舞youlan复三楼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一:既是父子三人口头协议,为何是协议之外的人签字?

  二:户主弟弟及弟媳都声明此房与他们无关,国土部门还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此证属实目的何在?

  三:无户主签名,国土部门将房产一分为二,法律何在?

  四:户主之妻一直在湘潭范围经商,何言失联?2014-06-20 12:34:100蝶舞youlan回复县国土局所谓************的资料反驳如下:

  一、梅林乡度假村的建设项目非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纯属商业行为,在村民未被签字许可的的情况下,县政府为什么劣令法院下达强行拆迁的判决,此程序不符合法律蕞新规定。

  二、1、国土局认定两证办理时间为1997年7月,但签证人以立字据申明非签字人所为,并附有电线、该两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内容并非在此次征地拆迁时临时填写。是原梅林乡人民政府国土管理站工作人员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内容于1997年7月所填写。

  2、既然国土局承认是以当事人一户办理的建房用地许可证,而在房屋建成以后,你们所谓的父子三人协议申请的两份土地登记申请书,为什么不是协议人签字,而请协议外人员签字?你们还堂而皇之的出具了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没有协议,二没有协议人签证、三没有户主同意、四没有证件编号、加上当事人夫妇从来都在湘潭范围,不像你们所说的无法联系,到底是你们根本没有联系、还是为你们弄虚作假开脱罪名在找理由?两份土地登记申请书是由冯伏连一人填写(注:冯伏连系当事人的弟媳),她既不是协议人,又不是户主委托人,更别说她会是户主之类的,那么国土局办的两证怎么能形成法律效力?父子也好、弟媳也好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协议之说。

  3、本人认为土地登记申请书的编号有假,因为从开始所有的东西都不能成立,没有户主签名的一切证据都是假的,国土局涉嫌假证将房屋拆分为二,意义何在?你们在做假过程中的漏洞都用工作疏忽来搪塞蒙混过关,还强令拆迁的话,那么你们行为又是什么??

  我相信蕞后的法律是公证的,官民是平等的,住房是我的,国土局没有全力瓦解,请国土局你们怎么做的假怎么收回,物归原主2014-06-20 14:29:020梅落尘香越玩越有意思了:昨天下午去县国土局,想查看彭运湘、彭运泉名下的关于住户挡案资料,资料室主管找半天资料后回复:因为本人接手没几天,又因为档案室几次搬家,资料暂时没找到,承诺过几天电话告之再来查询以我几十年的经验告诉我,备存的户籍资料也好、个人历史档案也好、住户资料也好、这些都是一辈子保存的原始资料,怎会因人员调动而无处可寻。怎会因搬家而丢失,这是否为了圆假而开脱的理由??也许是我想多了2014-06-24 04:26:090梅落尘香随后我们又去了拆迁事务所,拿出了彭运泉的谈话笔录,依据表明在调查中一再声明自己没有住房,并要求给予房屋补贴。而政府采取的办法则是将其兄长的房屋进行拆分,用瓦解家人资产的方法来减少政府建设项目上的开支,忽悠呀。2014-06-24 04:27:160梅落尘香第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土地使用证办理一、土地登记()(一)、办理程序:受理——地籍调查——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二)、办理土地登记、发证需备资料: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一份)。3、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一份)。4、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已经政府批准的一份)。5、土地使用登记表(一份)。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三)、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

  (一)、必须提供上述全部资料。(二)、变更登记须村委出具证明。(提供双方情况)(三)、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并由村委盖章。(四)、提供双方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一般分四步: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沈阳证务代理制作公司提供(供参考)。

  1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注:1、材料一式4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3份盖章、签字;2、其中11项材料可到县国土局档案室复印。两种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2、过户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3)契税;按房价3%缴纳(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2、过户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三、采用哪种办理你自己选择。2014-06-24 04:29:130梅落尘香上一条是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和办法;以及房屋资产过户的程序

  试问国土局、拆迁办以及县政府你们所发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请问你们将彭运湘名下房屋资产过户走的又什么程序????

  你们在网上给予的回复扬言走的都是法律程序,而且办事员调子高的黑人,为了一个拆迁把人逼到了法院。算你们厉害。如果我们通过法院还认为你们所做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就必须求助媒体并提交上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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