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潭县政公〔202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规定,现将湘潭县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单位为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排头乡回龙桥村、中路铺镇凤形山村、白石镇双新村、石鼓镇石鼓村、花石镇马垅村、花石镇新加村、谭家山镇棠霞村,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张贴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872公顷,其中水田1.0189公顷、旱地0.0086公顷、坑塘水面0.0645公顷、沟渠0.0238公顷、农村宅基地0.0714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湘潭县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用地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1.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按照《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17〕36号)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排头乡回龙桥村、中路铺镇凤形山村、白石镇双新村、石鼓镇石鼓村、花石镇马垅村、花石镇新加村、谭家山镇棠霞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孙巍联系电线.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的公告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1.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药材、果树、苗木搬迁补助标准
3.搬家费、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交通补助标准
4.房屋主体及装(修)饰补偿标准
5.预制场、砖厂、沙场等补偿标准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