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中路铺镇中路铺村蔡家组违法收回承包期内责任田
本人蔡甜,女,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中路铺村蔡家村民组为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自出生以来一直享有集体承包责任田,且当前责任田正在承包期内。于 2015 年结婚,婚后仍常住户籍地,未在丈夫户口所在地分得责任田。 2018 年 2 月 27 日与 3 月 1 1 日,蔡家村民组两次召开责任田调整村民会议,以所谓“村规民约”为由“决议”非法收回本人在承包期内责任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与第五十四条第 (7)项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蔡家村民组所谓“村规民约”结婚妇女不参加责任田分配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7 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此事通过信访渠道,转达中路铺政府处理。2018年4月26日,中路铺镇政府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支持直接依法返回本人责任田。 5月2日本人前往中路铺政府上级行政机构湘潭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进行“信访事项复查”,但信访接待处工作人员拒绝本人复查申请。
现恳请县政府同意本人信访复查申请,对此事进行复查;返还本人在蔡家村民组的责任田以及其他分配权益。 感谢!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镇镇村干部已经调解多次,因该村组已形成户主会议决议,原则上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保持责任田调整的大稳定,建议您可以将户口迁至丈夫户籍所在地,享受男方村组的土地权益。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湘潭县中路铺镇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答复,如还有疑问可以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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