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云湖桥镇良湖村村民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
本人是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良湖村什竹组陈自文,我家由于在自家房屋北面的泥坪打了个深水井(用于自家生活用水),而被隔壁邻居崔琦家告上法院,并在云湖桥镇政府和云湖桥镇自然资源所开了“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说我家的宅基地属于公共地坪,本人因不知道怎样找以上政府部门弄清楚他们是根据什么把我家宅基地划为公共用地的,因此于20 22年5月中旬寻求镇武装部帮忙。当时是副部长易文亮接待的,他也随即把我们的事反映给部长(我们一直未看见部长),中途打个几个电话(电话是后来查到的)咨询,他们都是以忙为由推脱。7月19日我又亲自找到了武装部,易副部长把我们带到自然资源所所长办公室,我问所长刘海军能不能把“补充说明”盖章的依据、调查记录和申请表给我们看看,因为我是当事人,应该有权知道吧,而所长说他们没有,就是周美华(崔琦的老婆)拿来“补充说明”和几张房产证就盖章了,还说如果我不服也可以拿东西来证明,他也可以盖章,请问有这样不负责的政府部门吗?并且在我再三要求要他们出示依据时,他就临时给周美华打电话要她发资料过来。
之后又说是根据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来的,镇政府是2021年6月28号盖章的,而自然资源所是2021年11月8号盖章的,这些都只盖了章并没有盖章人签字。我们又到镇政府去,首先到了综合办公室,有几位办事人员在,他们也查不到是谁盖的章,因为没有盖章记载(她们说政府使用公章都是要做记录的),后来是办公室冯主任(我是后来要了电话查到的)接待了我们,他帮我们联系了分管国土的卢义兵,当时已是中午12点多了,下班了,因此他约我们下午3点找分管国土的卢义兵处理此事,结果下午去根本不是卢义兵接待的(因为我们不认识人,后来才知道接待我们的是邹部长),邹部长也一再强调他当时刚来不久,不太了解此事,又要我们找自然资源所彭副所长(当时刘海军所长在他办公室,他也说所长是2021年9月调过来的,也不太清楚),我们又返回资源所找彭副所长,他又说不太清楚,章子不是他盖的,只是听之前的赵所长说过这事,什么图是根据什么影像画出来的,我问他有什么存根没,他也是一问三不知。我们只好又返回镇政府继续找邹部长(后来他在“情况说明”上补签名字时才知道他原来是镇武装部部长邹頔,他当时没向我们表明身份,只是在武装部部长桌子上看到这个名字),他说要自然资源所星期四(即7月21号)通知我们处理此事,结果我在家等了一天都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到下午3点多我又打电话问冯主任(因为当时邹部长不肯留电话),麻烦冯主任帮我问下是怎么回事,结果后来也无音信。
蕞终结果却是我们在7月26号开庭时周美华拿来的”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上盖了公章并补签了字。我弄不懂的是之前三次开庭都没补签,唯独我去找政府之后就出现了补签,重点是我去找政府时却找不到盖章的领导。这说明了什么呢?蕞主要的是我们是一九八二年责任制时生产队组织十人丈量的,周美华的公公崔迪也是十人之一,他家公公于一九八三年把他们家的坪砍成了水泥坪,形成了明显的分界线,至今还保留着现状,既然当时已经确定了分界线,而且之后并没有重新划分土地,现在他们凭什么把我家的宅基地划为公有,然后周美华再申请确权把我家的宅基地划分给她家。
关于崔琦与陈自文土地纠纷一事,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协调,因情况复杂未达成一致。于2021年6月28日,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2021年11月8日,自然资源所出具补充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是依据崔琦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206)、崔首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潭集建(89)字第[30802191]号)、崔让新(已故)湘潭县建房许可证(存根)(潭建管字(良88)第258号)及湘潭县自然资源测绘队测绘成果。是对良湖村什竹组崔琦、陈自文(崔让新已故)原建房手续与现有房屋现状的说明。目前该案件在法院办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请与法院沟通,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做好解释工作。
你们在出具“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
为什么没有证明依据,调查记录和申请表呢?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云湖桥政府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首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相关程序再作出相应的行政裁决,退一步讲,即使出具证明,也应当先有证明事项调查核实程序,而云湖桥镇政府未经任何程序就出具证明。2,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在对向事实出具证明之前,应当认真调查,广泛收集证据,核实相关事实。而云湖桥镇政府在出具该证明,仅是在对方的带领和授意下,未对任何事实进行调查,未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核实,就出具了,显然,出具该证明的人员,无工作原则,具有明显的利益偏导性。我们两家现在有明显的分界线年时生产队“三地合一地”时留下的,也有老队长写的当时分地的材料为证。敬请领导彻查此事。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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