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规划背景 ............................................................................................... 2 第一节 区域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三节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四节 土地供需形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 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节 规划目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 10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15 第一节 总体结构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第三节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四节 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五章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 18 第一节 基本农田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四节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布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六章 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 25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三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四节 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 29 第一节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第二节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配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第三节 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第四节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 33 第一节 严格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二节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三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四节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 36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二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 38 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二节 “两型”社会示范片区建设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三节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40 附 表 ................................................................................................................. 44 前 言 湘潭是伟人故里,因诞生了一代伟人、世界文化名人齐白石等 众多伟人名人而闻名世界,湘潭也是国家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核心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湘潭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 护,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各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协调城乡和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的原则,依据全市资源环境条件 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国家、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湖 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对湘潭市土地利用的要求和湘潭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 《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 (以下简称《规划》 ) 。 《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 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行政辖区内的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 市,土地总面积 500646 公顷。规划期限为 2006~2020 年,2005 年为基期 年,2010 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 年为目标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区域概况 湘潭市位于湖南省的中部偏东地区,湘江中下游,与长沙、株洲共同 构成长株潭城市群;地跨东经 111°58′~113°05′,北纬 27°21′~28°05′;东接 株洲,南靠衡阳,西邻娄底,北界长沙,土地总面积 5006.46 平方公里。湘 潭市所在的长株潭城市群是国家纵横交通动脉的密集交汇地区,南北向的 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东西向的沪昆铁路和上瑞高速公路两大交通动 脉束穿境而过,湘江北去可达长江。湘潭市下设 35 镇、24 乡和 22 个街道 办事处。 市域北、西、南地势高,中部、东部地势低平,起伏较为和缓。地貌 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平原、水面俱备,其中山地占 12.12%、丘 陵占 19.25%、岗地占 32.05%、平原占 28.05%、水面占 8.53%。属中亚热带 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冬冷夏热;热量丰富,光照较足,雨量较丰, 无霜期长,光、热、水基本同季。水系属湘江水系,由湘江和涟水、涓水 为主体构成。已发现矿种 33 类,储量较大的矿种有煤、锰、白云岩、石灰 石、海泡石。湘潭市山川景色秀丽,伟人名人辈出,有、齐白石、 彭德怀等 30 多处伟人名人故居,旅游资源人文特色突出。 湘潭是一个文化古城,是湖湘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秦代以前属荆楚之 地,秦期间属长沙郡,明末期间成为湖南四大商埠之一。1905 年以后,兴 起现代工业。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成为湖南及中南地区的工业重镇,近 年来。新型工业化加速推进,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以现代商贸物流 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城乡市场日趋活 跃。至 2005 年末,市域总人口为 290.62 万人,城镇化水平为 42.5%,GDP 为 366.84 亿元, 三次产业结构为 15.4∶43.3∶41.3,人均 GDP 为 13604 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 4177 元和 9685 元。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 到 2005 年底, 全市农用地面积为 407479 公顷, 其中耕地面积为 141035 公顷,园地面积为 13060 公顷,林地面积为 193932 公顷,牧草地面积为 87 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59365 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 67422 公顷,其中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 54991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 11679 公顷,其他 建设用地面积为 752 公顷;未利用地面积为 25745 公顷。 全市土地利用区域差异明显。耕地、城乡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一江两 水”沿岸的平岗地区,林地主要集中在市域北、西、南部和京珠高速公路以 东的山丘地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土地利用率为 94.86%,土地垦殖 率为 28.17%,复种指数为 256%,公路路网密度为 54.55 公里/百平方公里,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 88 平方米。耕地后备资源少, 未利用地中,扣除河流、 湖泊和部分滩涂等具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功能的用地外,实际可利用的 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 第三节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自《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 》批准实施以来,通过 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 落实,规划实施的成效日益显现: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得到强化。实施了湘潭县、韶山市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项目,层层明确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有效遏制了城镇和园 区等各类建设圈占土地、占用耕地的势头。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工作日益 规范和严格,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 124000 公顷以上。 保障了必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合理 安排城镇工矿用地,保障上瑞高速和湘潭电厂等国家重点项目、农民安置 房及必要的休闲旅游设施建设用地。2005 年与 1996 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 二三产业产值从 12.66 万元/公顷增加到 46.01 万元/公顷, 增长 3.6 倍, 远高 于同期全国增长 1.5 倍的水平。 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工作,实施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1997~2005 年,共完成退耕 还林 2929 公顷。2005 年森林覆盖率达 38.74%。 全社会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 通过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依规划用地 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步形成依据规划管理和利用土地的观 念。 上轮规划的有效实施,保障了粮食安全,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和城乡面貌逐步改善,缓解了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但是,湘潭市人地 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耕地保护压力大。2005 年,全市人均 耕地 0.049 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 加的耕地能力十分有限。据 2007 年调查数据,全市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为 5105 公顷,75%以上只宜开发成旱地。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持续增长,加 大了耕地保护的压力。 城乡建设用地缺乏统筹,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新增建设用地过于向城 镇建设倾斜,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速度明显低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速 度。1997~2005 年,城镇工矿用地年均增加 464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年 均减少仅 239 公顷。旧城、城中村改造滞后,闲置土地未得到及时利用。 农村居民点分布散,布局凌乱,土地闲置率较高。 局部地区土地污染严重。湘江水质恶化已影响到饮用水源的安全;矿 产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 害频繁;染料化工、农药、锰矿开发等产生的重金属污染,使部分土地受 到严重污染。 土地执法难度大。违法占地、非法买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 查处违法案件难度较大,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节 土地供需形势 规划期内是湘潭实现科学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 的矛盾凸显期和土地利用转型的关键时期, 必须科学认识经济社会发展机遇 给土地利用和管理带来的挑战。 湘潭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湘潭市是中部崛起战略支 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支撑全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处于我国主体功能区重点开发区。国家把长株潭城市群设立为“两型”社会综 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湘潭市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也赋予了湘潭重大历 史使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快速推进,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步伐加快,拓展 了湘潭新的发展空间;湘潭火车站的改扩建、沪昆客运专线和湘江风光带等 基础设施的建设, 将进一步优化湘潭的发展环境。 湘潭市将建设成为全国“两 型”社会建设示范区、我国中部地区统筹城乡率先崛起的经济强市、长株潭 城市群向西辐射的城乡服务中心、具有国际品质的文化旅游名城和现代化生 态型宜居城市。 湘潭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阶段与资源瓶颈凸显阶段的不期而遇, 促增长、保红线、保“绿心”任务艰巨。湘潭市处于湖南省经济社会较为发达 的地区,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赋予我市强大的经济功能和特殊的生 态功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加速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将拉 动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建 设用地支撑。同时,湘潭市肩负着建设湘潭县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 长株潭城市群“绿心”的重要任务。全市后备耕地资源不足,随着耕地和城市 群“绿心”保护的力度加大,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土地 供需紧张的形势日益严峻。 我们必须立足保障科学发展,树立节地观念,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 护耕地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新 模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 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科学跨越发展的战略思想,以服务 于建设湘潭生态园林式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为根本出发点,统筹区域土地利 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 好的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不断增强土地资源对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以全市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为基础,准确把握发展的机遇和 挑战,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题,以严 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正确处理促增长、 保红线、 保“绿心”的关系, 建立以提高综合效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用价值体系, 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围绕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战略,确定以下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 护目标,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积极实施耕 作层剥离工程,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加大湘江和涟水、涓水流域耕地管护 力度,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 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重点保护和建设好湘潭县成片水田,改造湘乡 市中低产田,保护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创新土地利用 模式,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土地利用方 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一化三基”用地保障能力。按照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 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科学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各 项建设优先利用缓坡丘岗地和废弃地。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为新型工 业化、 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 公益林、重大湿地等基础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提升以“绿心”为龙头的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功能。 支持自然保护区、 江河风光带等重大生态工程 建设,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工 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 强化矿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督, 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立足 土地利用战略,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质量有提高;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 逐步提升高产、优质、高效的农用地比重。到 2010 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 总量控制在 5255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 5000 公顷以 内,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 2680 公顷以内, 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38392 公顷。到 2020 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136787 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不低于 114342 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得到有效优化。 “两型”社会建设用地需求得 到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实现良性互动,大中 小城市、小城镇、集镇和村庄协调发展。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建设用地 总规模分别控制在 72474 公顷和 81365 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 控制在 57994 公顷和 63197 公顷以内,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 15381 公顷和 23555 公顷以内。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农用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推 进,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就业容纳力和经济产出 率明显提高,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到 2010 年,全市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 91 平方米以内,土地产出率由 2005 年的 773 万元/平 方公里提高到 1627 万元/平方公里,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 2005 年 的 4475 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 9686 万元/平方公里;到 2020 年,全市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 100 平方米以内,全市土地产出率提高到 5691 万元/ 平方公里,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提高到 32096 万元/平方公里。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稳步推进。 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 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耕地后备资源得到 适度开发。到 2010 年,整理复垦开发土地 33500 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 开发增加耕地不少于 1846 公顷。 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退耕还林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绿 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湿地的生态保育功能明显增强,工矿污染、农 村面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 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 到 2010 年,城镇内部生态保护用地保持在 1727 公顷以上;到 2020 年,城镇内部生态 保护用地保持在 2505 公顷以上。规划期间,森林覆盖率不低于 38.70%。 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 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不断健 全,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土地管理创新能力 显著增强,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按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要求, 根据市域不同地区的 资源禀赋、地理区位、生态环境、发展阶段等条件,将全市划分为三个土 地利用区,并提出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 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一、东北部城镇发展区 包括湘潭市区、湘乡城区、韶山城区和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的部 分乡镇,是长株潭城市群的发展重点、“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平台,面向湖 南城乡腹地的综合服务中心。面积 178944 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 35.74%。 主要调控政策: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大力促进湘潭中心城区的 优化提升,加快昭山、天易、九华、楠湖等重点发展区的建设;以国家综 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为依托,着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以高新技 术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两型”产业发展用地; 以交通为先导, 优先安排城 际快速公路干道、城际轨道交通、高速铁路、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支持环保设施建设;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业用地,支持高新技术、循 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发挥“绿 心”和大面积基本农田的生态屏障作用;城镇建设和区域开发应尽量避开生 态高敏感区,保护生态板块的完整性和生态廊道的畅通性;综合治理竹埠 港、下摄司等地区污染土地,建设湘江生态经济带;积极发展城郊农业、 创汇农业和观光农业,提高城市郊区农用地利用效益。 二、南部城乡统筹发展区 包括湘潭县南部和湘乡市南部的乡镇,是新型城市化引领下的城乡融 合重点优化区,湘潭县、湘乡市重点建设区域,传统优势产业转移承接地。 面积 217243 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 43.40%。 主要调控政策:引导城镇“两型”化发展,重点建设花石、潭市、泉塘等 镇,适当控制虞塘等小城镇的发展规模;保障城乡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基 础设施用地,支持建设乡镇道路网络;充分利用核心区的辐射延伸作用, 保障与城市配套的相关产业用地,促进产业从资源采掘和粗加工向下游产 业转移;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开展山地农村地区迁村并点,大力培 育中心村;挖掘耕地补充潜力,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重点建设湘莲基地; 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集中养殖和生态化养殖;在严 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拓展用地空间,引导城镇工矿建设、村镇建设 和畜禽养殖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缓坡荒坡丘岗山地。加强水土流失治 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支持大型沼气池建设。 三、西北部旅游生态区 包括湘乡、韶山两市西北部地区,是全市生态涵养区和主要的风景旅 游区。面积 104459 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 20.86%。 主要调控政策: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 发旅游资源,保证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和农业观光及其服务业发展用地, 保障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禁止向严重污染环境的开发项 目提供用地;合理安排棋梓等主要城镇用地,发挥城乡服务功能;按照新 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大力培育中 心村;加大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控制大规模的砍伐、 开垦,保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物种生境和栖息地;必要地区推行 封山育林,保护和促进区域生态系统自然演替。 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管制规则相对一致性的原则,根据湘 潭市不同地区土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划定六个土地利用功能区,严格土地利用分区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指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用地区,是湘潭市重要的粮食和蔬菜 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湘乡市、湘潭县涟水和涓水两岸河谷地带、湘乡市 中部和北部平岗地区和韶山灌区。 主要管制导则:该区为强制性保护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 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 施;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 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 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 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 经国务院批准。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 包括除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建设发展区、村镇建设发展区、能源工 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 主要管制导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林地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地 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 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不得破坏、污染和 荒芜区内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 取土等活动,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将林地转变为非林地。 三、城镇建设发展区 包括市域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已批的各类工 业开发园区。 主要管制导则:区内土地用于满足全市城镇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推 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和时序,防止 城镇用地无序蔓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用地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 用水平;强化旧城改造和清理闲置土地,优化城镇用地格局;区内农用地 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村镇建设发展区 包括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 民点发展需要划定区域。 主要管制导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 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鼓励复垦废弃宅基地。 五、能源工矿区 包括新型产业发展集聚区、以发展煤电油气产业和采掘业为主的区域。 主要分布中心城区东部、湘潭县东部和北部,湘乡市西部,韶山市北部。 主要管制导则:控制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城市和 村镇区内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能源、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 用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不得荒芜。 六、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指为保护具有独特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而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市 域水源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25 度以上的高丘山地。该区作为构筑生态安 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分布在市域西部、北部、南部山 地丘陵集中区, 湘江、 涓水、 涟水等水域, “绿心”地区高丘山地和库湖地区。 主要管制导则:该区为强制性保护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 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旅游区规划;区内影 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允许使 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生态及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 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 开发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总体结构调整 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确保生态建设用地。 适应“两型”社会建设对 土地资源的需求,合理利用农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有计划、有 步骤地开发未利用地。保护湖泊河流水面,发挥未利用地维护生态安全的 功能。 到 2010 年, 全市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1168 公顷, 土地利用率提高 0.23%; 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到 7247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1.01%;农用地面积为 40359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78%。 到 2020 年, 全市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5594 公顷, 土地利用率提高 1.12%; 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到 8136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2.79%;农用地面积为 39913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1.67%。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合理利用 现有丘岗地,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稳定园地和 牧草地面积,促进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提高。 到 2010 年,耕地面积为 138392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32%, 增加耕地 1846 公顷, 减少耕地 4489 公顷; 园地面积为 13056 公顷, 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0.03%; 林地面积为 193785 公顷, 占农用地比 重比 2005 年提高 0.42%;牧草地面积为 86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较 2005 年 基本稳定;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58276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13%。 到 2020 年,耕地面积为 136787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34%, 增加耕地 4900 公顷, 减少耕地 9148 公顷; 园地面积为 13069 公顷, 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0.07%; 林地面积为 193742 公顷, 占农用地比 重比 2005 年提高 0.95%;牧草地面积为 85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较 2005 年 基本稳定;其他农用地面积为 55447 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68%。 第三节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适应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适度增加城镇工矿 用地规模,保障基础产业用地,加大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力度,逐步缩减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到 2010 年,城镇工矿用地增加 4529 公顷,达到 15381 公顷,占城乡 用地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6.79%; 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 1526 公顷, 占城乡用 地的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6.79%。 到 2020 年,城镇工矿用地增加 12703 公顷,达到 23555 公顷,占城乡 用地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17.54%;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 4497 公顷,占城乡 用地的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17.54%。 第四节 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 保障国家、省级、长株潭一体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提升道 路等级,完善市域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比重。 到 2010 年,交通水利用地增加 2230 公顷,达到 13909 公顷,占土地 总面积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0.45%;其他建设用地减少 181 公顷,为 571 公 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04%。 到 2020 年,交通水利用地增加 5820 公顷,达到 17499 公顷,占土地 总面积比重比 2005 年提高 1.16%; 其他建设用地减少 83 公顷, 为 669 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比重比 2005 年降低 0.02%。 第五章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第一节 基本农田布局 按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合理调整基本农田总体布局, 适当减少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范围内的岳塘区、雨湖区、湘潭县九华地区 的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加强对县、乡级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和整备区划定的指导。县、乡级规划基本农田调整要遵循法规、规范调整, 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按照资源禀赋、生产条件和增产潜力等因素,引导基本农田向基础条 件好、生产水平高和粮食产出量大的地区集中。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 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重点保护和整治区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尽量避让 基本农田集中区。全市划定 11 个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 127435 公顷,主 要分布在湘乡市、湘潭县涟水和涓水河谷地带、湘乡市中部和北部平岗地 区和韶山灌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按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科学 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可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 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 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 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 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 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管制规则。 三、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 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将分 布相对集中、面积较大、坡度较缓、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整备区。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 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耕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 高标准粮油生产基地。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 聚发展的格局,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 一、城镇用地布局 按照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重点镇—一般镇的城镇等级规模结 构,保障重点城镇发展用地,不再安排新设建制镇用地。加强城镇建设用 地扩展边界控制,鼓励城市存量用地深度开发。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控制标准,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用地中工业用地 比例。规划期间,增加城镇用地 9567 公顷。 根据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充分利用并强化湘江生态轴, 以交通隔离带、绿化带及生态走廊等分割城市片区,形成“一江两岸四组团” 的空间布局形态。四个组团是: 岳塘组团 包括河东城市新中心区、下摄司片区、板塘片区、竹埠港 片区、东环新区,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5700 公 顷,新增建设用地 1592 公顷。 双马组团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用地区。规划建设 用地面积 11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612 公顷。 雨湖组团 包括雨湖区旧城片区和羊牯片区,为现代商贸中心区,规划 建设用地面积 25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548 公顷。 万楼组团 包括万楼片区和科大片区,为商贸文化中心、生态宜居新 城区。规划建设面积 11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669 公顷。 1.重点城镇 近期采取集中发展模式,重点保障湘乡市区、韶山市区、湘潭县城和 楠竹山镇、云湖桥镇等重点城镇发展用地,支持棋梓、花石等重点建制镇 的发展。至 2010 年,增加城镇建设用地 300 公顷。中远期采取集中—分散 —网络发展模式,积极发展市域二级中心城市,依托区域交通干线,每个 县(市)培育发展二、三个有潜力的重点镇。至 2020 年,增加城镇建设用 地 1754 公顷。 2.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按照“布局集中、 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 设立在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并与周边其他用布局相协调。规划期间,建设好 湖南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湖南湘潭双马工业园、湖南湘乡工业园区、 湖南湘潭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湖南韶山永泉科技园等工业园区,设立九华 台湾工业园区。整合园区资源,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采矿及独立建设用地布局 适量安排已有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的改扩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项 目用地。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制定产业用地政策, 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以环保 节能和新能源等为重点的清洁技术产业、以工程机械和机电设备等为代表 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用地,以及以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现代 服务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和职业教育产业用地。科 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地 区产业链的形成。鼓励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推进节约用地,促 进工业产业升级。 规划期间,开发棋梓桥、金石、雷子排等矿区矿产资源。建设湘潭电 网, 新建 500KV 输变电工程、 220KV 输变电工程, 改造和扩容 110KV、 35KV 输变电工程,建设沿上瑞高速公路延伸至邵阳管道、沿长衡高速公路接衡 阳管道。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 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各类新增 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用地标准。至 2020 年,全市增加采矿及 独立建设用地 3136 公顷。 三、新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总体思路,依据布局紧凑、形 态美观、用地集约的总体目标,结合特殊的丘岗地形和交通条件,尽量选 择在 25 度以下低山丘陵地区建设中心村和中心集镇,引导农村居民点向中 心村和中心集镇集中;撤并部分无特色、用地分散、距离较近的村庄,适 当扩大撤并后中心村的规模,减少农村宅基地数量,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 扩张,促进形成中心集镇—中心村—自然村三级农村居住区布局。村庄布点 与农田分布精耕细作的耕作模式相协调,鼓励维持湖湘建筑风貌的乡村改 造。 规划期间,保障 40 个中心集镇和 100 个中心村用地。到 2020 年,完 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3324 公顷,其中,2010 年前完成 831 公顷。 第三节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 着力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一、综合交通用地布局 通过国家和区域性高速公路干线的建设,以及国道外迁、城际快速干 道建设、 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和县乡村道改扩建, 交通设施站点建设, 建成“三 纵两横一环两支”高速公路网和“九纵十一横一环”干线公路网,形成高速、 快速和常速相结合的公路交通网。通过沪昆客运专线、地方性铁路连接线 建设和已有火车站场改造提升,完善铁路交通网络。通过建设湘江干流 II (3)级航道、涟水 4 级航道和九华等五个港区,提升水运功能。改造农村 公路,实现村村通水泥路或沥青路。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全市分别增加 交通用地 1790 公顷和 4850 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整修加固韶山灌渠,对水府庙水库等 25 座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 库进行除险加固,对已建中小型水库灌区、已有渠道、电灌站进行配套改 造,加强湘江、涟水、涓水等堤坝保安配套,新建金江大堤、涓水小水电 梯级开发工程,保障农村 53.1 万人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到 2010 和 2020 年, 全市分别增加水利设施用地 440 公顷和 970 公顷。 第四节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布局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以北、 西、南环绕的韶峰、褒忠山、昌山、晓霞山等中低山和市域大面积基本农 田为生态屏障,以涟水、涓水、湘江和主要交通线林带为生态廊道,以水 库为节点,构建盆地型开敞生态空间,促进形成区域与区域间结构合理、 功能互补的土地生态空间格局,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一、生态林用地布局 划定生态公益林 10.14 万公顷,其中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 8.84 万公顷, 省级生态公益林 1.3 万公顷。主要包括市域湘江两岸 2000 米以内的林地, 涟水、涓水、靳水等 9 条二级支流两岸 2000 米以内的林地,水府庙水库周 围 2000 米以内的林地,各中型水库自然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以内的林 地,京广铁路、武广客运专线等重点交通线 米以 内的林地,以及东台山等八处森林公园和韶山风景名胜区、昭山风景名胜 区内的林地。保护好原生植被,加强封山育林,严防各项建设毁坏森林。 二、湿地和亲水空间布局 主要包括水府庙湿地公园,湘江、涟水、涓水及其水源涵养区,市域 水库和面积大于 5 公顷的坑塘及其周边水源涵养区,以及仰天湖、城区主 要水渠和坑塘等城市亲水湿地。治理和建设湘江及其沿岸,构建生态良性 循环、景观环境优美的湘江生态带。积极利用湿地和其他各类亲水空间, 以开发促保护,挖掘旅游、休闲、娱乐等潜在价值。 三、城市群“绿心”布局 主要包括市区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昭山风景名胜区,仰天湖,红旗水 库自然保护区,京珠高速公路以东地区,九华北部的低山、丘岗、缓坡、 农田和主要水面,是湘潭与长沙、株洲对接中的生态缓冲地带,长株潭城 市群“绿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控制对城市群“绿心”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 用,严禁任何不符合“绿心”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绿心”功能 的稳定发挥。 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布局 主要包括水府庙生态功能(候鸟)保护区、红旗水库自然保护区、马 家河白鹭自然保护区、古塘桥候鸟保护区和赤石库水坝保护区等,是市域 重要的生态区位和重要的物种栖息地与繁衍地。支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 然保护区建设。 第六章 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按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严 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努力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计划指标 之内。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城乡建设用地尽量选择缓坡丘岗山地,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06~2010 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 2680 公顷以内。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 项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 必须在“先补后占”的原 则下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鼓 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确保全市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建立耕 地占补平衡共同责任机制,每年对县(市、区)补充耕地责任进行考核, 加强实地核查,确保湘潭市域耕地占补平衡。2006~2010 年,全市通过土地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总量不低于 1846 公顷, 湖南省内跨市域补充耕地 834 公顷。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重点 保障优质稻、湘莲和竹木种植等优势农产品生产用地的需求。确保农业结 构调整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和降低耕地 质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 依据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参 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大面积、集中连片、“口粮田”、有良好水利设施 的高质量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 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经验收合格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坡耕地水土流 失综合治理、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可划为基本农田。 以县 (市、 区)为单位明确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 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 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 极推进湘潭县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 加大对湘乡市旱土农田的改造力度,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 田质量。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城市、村庄和集 镇等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的, 须经国务院批准, 并按照“先 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 造林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工程用地 和其他各项活动。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 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 持和培肥地力,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 第三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 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推广节水抗旱技术, 大力实施“沃土工程”、 “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 地的评价,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 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 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 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四节 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加大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重点开 展梅林桥—谭家山区、云湖桥—石潭—杨嘉桥区、锦石—花石区、如意— 杨林区、金石—山枣区等区域土地整理。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采取 迁村并点等模式,逐步集中形成中心村庄。2006~2010 年,全市通过土地整 理增加耕地不低于 1250 公顷。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 弃土地的复垦,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立足优先农 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湘潭县云湖桥等土地 复垦项目。2006~2010 年,全市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不低于 30 公顷。 适度开发耕地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用地 需求和土地利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耕地后备资 源开发利用,重点对壶天—棋梓桥区等区域宜农荒草地和其他宜农未利用 地进行适度开发。提高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和产出率,组织实施市直农林场 所等土地开发项目。2006~2010 年,全市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不低于 566 公顷。 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按照“谁投入、 谁收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强土 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规范项目管理,落实 建设占用耕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与项目计划挂钩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和 行政效能监察,积极推行项目立项审查会审制,完善项目法人制,全面实 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加 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七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按照统筹城乡建设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 学发展的能力,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用好建设用地增 量,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促进国民经 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节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两型”社会建设需求,确定合理的城乡 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和城乡宜居环境的形成。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 分别控制在 72474 公顷和 81365 公顷以内。 加大建设用地挖潜力度。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 高效”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 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提高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 能力。在各县(市、区)和园区培育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积极探索 全市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重点实施岳塘区丝绸路、河东大道、板五 路合围地区节约集约用地典型工程。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引导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工业生 产用地立体配置技术改造。结合城乡生态建设,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 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有关规定,优先开发缓坡丘岗山地、荒 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第二节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配置 有序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扩展。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严格划定城镇 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扩展边界,将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严 格限定在扩展边界内,明确管理责任、管理规则和监管措施,综合运用经 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 57994 公顷和 63197 公顷以内。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配置。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引 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以国家产 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优先保障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用地,严禁向禁止类工业 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重点保障与湘潭市区域资源环 境条件相适应的“两型”产业用地。 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 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经批准可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 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优先安排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 用地集约要求的园区用地。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分别控制在 15381 公顷和 23555 公顷以内。 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居住、 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保卫生、生态保障等用地的比例, 提高城镇用地效率。严格限定开发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提升开 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加快对城中村的改造,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 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提高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比例,促进城 镇和谐发展。 第三节 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搞好乡(镇)级和 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设计,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 度撤并,逐步形成既保持湖湘传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用地格局。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 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 业发展。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 逐步解决现有住宅用地超标问题。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 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 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 安排新增宅基地。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用地调查和规划,支持发 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对于新建畜禽场(小区) ,坚持按照鼓励利用废弃地和 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 发展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养殖用地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节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综合交通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交通 用地布局引导,安排交通用地,保障相关公路客货站场用地,严格工程建 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 通网络的形成。到 2010 年和 2020 年,全市分别增加交通用地 1790 公顷和 4850 公顷。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 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 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加大防洪、病险水库和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 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力度,着力构建防洪减 灾体系和水资源保障体系。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 中小河流治理、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 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到 2010 和 2020 年,全市分别增加 水利设施用地 440 公顷和 970 公顷。 重点保障能源设施用地。按照有序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统筹安排能源设施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 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大型煤炭、电网、电站、管线 年,全市分别增加能源设施用地 139 公顷和 324 公顷。 第八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营造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为目标, 以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为重点,协调土地利 用与生态建设,建设土地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 环境良性循环。 第一节 严格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加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 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持生态公益林、江河及其他湿 地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的基本稳定,积极培育人工林地,避免工农 业生产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将重大的滩涂、水域等湿地作为重点予以保护 和恢复,不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 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的 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 连片的森林和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在城乡用地布局中, 将大面积连片基本农田、优质耕地作为“绿心”、“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 建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向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供地,防止流域内生态林用途转变。保障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用地, 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减少对湘江、涟水、涓水及其水 源涵养区的水质污染,确保水源地水源安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水功能区划要求,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结合国土整 治、农业灌排渠系建设与改造,积极开展沟渠河塘清淤疏通、小流域综合 治理,恢复其水源涵养功能。 第二节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 加强污染土地的预防与治理。 建立土地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有 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减轻农业化肥、农药 污染,严格禁止用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 护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重点治理好竹埠港、下摄司等地区污染土地。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大力开展封 山育林,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加强小流域综合整治,增加土地植被覆盖 率,发挥林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功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新的水 土流失,严格依法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建立城市污染地和工商业废弃地改造的城 市土地整理模式,加强对谭家山煤矿、恩口煤矿、鹤岭锰矿等工矿废弃地 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工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 矿废弃地,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退耕还林后期管护,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 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切实落实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严格禁止擅自实施退耕还林,凡不符合国家 退耕还林规划和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还林的,限期恢复耕 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心城区评估区已发生的和潜在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 岩溶塌陷及地面沉降。滑坡 1 处,崩塌 1 处,地面塌陷 6 处,地面沉降 1 处,各类地质灾害共计 9 处,其中 1 处滑坡、1 处采空塌陷、1 处岩溶塌 陷规模为中型,其余各类地质灾害规模均为小型。岩溶塌陷主要分布于 雨湖区江麓机械厂—南岭路、 和平小学 —城正路一带; 采空塌陷主要分布 于湘潭市东南部岳塘区双马镇;崩塌、滑坡主要分布于东北部岳塘区昭 山乡、易家湾镇,雨湖区窑湾街道;地面沉降主要分布于衡器开发公司。 中心城区评估区内工程建设主要诱发、加剧和遭受滑坡、崩塌、岩溶 塌陷、采空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雨湖区江麓机械厂—南岭路、和平 小学—城正路一带属工程建设引发和遭受崩塌、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质 灾害危险性大区,岳塘区双马镇法华村、月华村干冲组、印子组一带属工 程建设引发和遭受采空塌陷、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其余地 区为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标准,将全区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 中﹑小三个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主要包括雨湖区西南部崩塌、岩溶塌 陷地面沉降危险性大区和岳塘区东部采空塌陷危险性中等区,面积分别为 116 公顷、616 公顷,占评估区总面积的 2.0%、10.5%,其余为地质灾害危 险小区面积为 5137 公顷,占评估区总面积的 87.5%。 第四节 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经调查,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未压覆具有工业价 值的重要矿床,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有 16 处采矿权,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和 石灰岩。 用地单位需与所压覆矿业权的矿权人协商, 妥善处理相关矿权事宜。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安排 湘潭市规划建设成为长株潭城市群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 “两型” 社会建设示范城市,湖南省重要的工业、科教和旅游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为“东进、北延、西拓”。规划至 2010 年,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为 7300 公顷, 新增城市用地 1300 公顷;规划至 2020 年,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为 11000 公 顷,新增城市用地 3421 公顷。划定有条件建设区 677 公顷。楠竹山、鹤岭 两镇和昭山—易家湾地区,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第二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 地利用,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边界,确定允许建 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加强对中心城区城乡建 设用地的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包括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 城市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预 期用地区,土地面积 10683 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 55.19%。 主要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 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受规划指 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空 间布局形态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 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包括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土 地面积 677 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 3.50%。 主要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 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 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 其他区域,土地面积 7688 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 39.71%。 主要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城郊型农 业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 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仰天湖、红旗水库自然保护区、法华山森林公 园,土地面积 310 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 1.60%。 主要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 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 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围绕长株潭城市群 “两型”社会建设,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实施 “沃土工程 ”、 “移土培肥”工程、测土配方施肥工程,稳步提高耕地基 础地力和持续产出能力。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旱涝保收、 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扶持力度,加 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韶山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 完成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提高排涝抗灾能力。重点建设好湘潭县国 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程和隆平论坛基地。规划期间,实施 39 个土 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总规模 12445 公顷,实施后可补充耕地 2725 公顷,投资规模 43590 万元。 第二节 “两型”社会示范片区建设工程 以九华、昭山、天易三个示范区为起步区,整合土地资源,着力抓 好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天易示范区(湘潭部分) 、高新技术自主创 新园、下摄司—竹埠港循环经济示范园和泉塘高效农业示范园等六个 “两 型 ”社会示范片区的建设。开展土地利用政策与机制创新,探索与展示资 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形成工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 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用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 “两型”社会示范片 区建设稳步推进。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加速建设用地的内涵挖 潜和优化整合,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适当提高基础 设施配套程度。统筹安排产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保障示范片区建设的用 地。加强污染土地的治理。 第三节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衔接互补、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重点保 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安排 88 项综合交通项目用地,其中高速公路 7 项,其他公路路网 项目 56 项,铁路 9 项,航道码头 7 项,机场 3 项,管道 2 项,站场 4 项。 提升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生活条件改善, 安排 58 项水利建设重点工程用地,其中防洪工程 30 项,水资源开发利用 工程 24 项,水土保持工程 4 项。加强能源电力等设施建设,实施电力行业 建设重点工程 16 项,其中火电 2 项,500 千伏变电工程 3 项,近期 500 千 伏线 项。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并重, 安排综合治理工程 6 项。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强化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县乡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 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市级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 务。县级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 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乡级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 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各县市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 指导下,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 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按照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 务,明确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 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评价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数量和质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 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 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 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 绩考核的重要因素。 强化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编制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规划及实施方 案。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严 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 建立规划协调机制。城镇、村镇、农业、生态、交通、水利等各项部 门行业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市政府成立规划协调机构,实行部门、行 业规划备案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要求及时调整和 修改。加强与军事机关的协调,在按照规划安排重要建设项目时认真贯彻 国防需求,依法保护军事设施,促进城市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的协调发展。 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以挂钩 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以项 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 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 突破原有规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 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 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 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 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节 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 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 充分调动县乡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土地整 理、复垦和开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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