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田镇人民政府回应“湘乡市毛田镇石灰厂土地权属不清一拖8年”
本人彭建群,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813X,联系电线,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白杨村。
本人2017年9月19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湘乡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10月17日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03行初135号,裁定书以本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事实是:本人拥有湘乡市毛田镇石灰厂,土地使用30年的合同,财产被毁,土地无法经营,土地本身存在单位与单位之争的事实。且本人上访上诉,历时8年,本人是直接受害关系人。而湘乡市人民政府,漠视百姓呼声,既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哄骗本人通过诉状或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证据附后),本人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17年11月10日提起上诉。2018年1月16日,本人借房屋被炮损,上访湖南省政府之际,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上诉进展情况,2个多月了,答复是:“还没有转送上来”。17日电话查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人彭晴,彭晴说已经送达,机要票票号是“1773”。究竟是谁在骗人?是谁在违法?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现在快四个月了,湘潭市中院、湖南省高院,他们不懂法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法定7天之事,就花了43天。而且本人上访湖南省涉法涉诉中心,又再上访蕞高人民法院之后,裁定书是在高压之下作出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就违法了。今天,本人身为一个普通百姓,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向其问责。湘潭市中院、湖南省高院其中必有一方违法。请求:湖南省人民政府还我公道,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别逼我4访北京。
1、湘乡市人民政府驳回复查请求告知书
2、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转介函
3、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03行初135号
4、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信访局,接访转送单
6、湘乡市毛田镇石灰厂资产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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