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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采取补救措施 湖南湘潭国土局被判违法征地

admin1年前 (2024-09-28)湘潭产业信息43

  据法制周报报道2007年4月15日,湘潭市雪园社区沿江组居民向本报投诉,称他们使用的土地被房地产公司借国土部门之手强行“夺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国土部门输了官司却拒不执行,他们希望本报为他们维权。

  据了解,1981年,湘潭市原郊区护潭公社跃进大队(后改为雪园社区居委会,下称雪园社区)的菜农被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按规定,雪园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同时转为城镇国有土地,这些土地由居民继续使用。

  2002年10月,政府将雪园社区的土地转为用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3月,湘潭市国土局将雪园社区13.5万余平方米土地投放市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7001万余元的土地,最终被湘潭市新景房地产集团公司(下称新景集团)以1960万余元的价格成交,而这个价格比湘潭市国土局纯出让金挂牌底价(2442余万元)低482万余元。

  该宗土地出让后,新景集团没有按国家有关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定对居民进行补偿,而是将沿江组居民使用的近160亩土地按集体土地征用,并按997万余元的补偿标准给予居民补偿,平均每亩约6.3万元。在补偿过程中,新景集团和雪园社区居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

  沿江组的居民对此不服,他们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此后,官司打了近4年,最终他们上诉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19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新景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法,责令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这份(2006)湘高法行终字第11号判决书中,省高院确认湘潭市国土局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案中有多处违法。首先,湘潭国土局在挂牌出让宗地时,没有发布挂牌公告;其次,被上诉人在第三人没有填写报价数额情况下让其竞得(即新景集团提交了空白报价单);第三,成交确认违法,新景集团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第四,约定土地出让金支付时间违反规定。国土局与第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支付时间前后长达16个月,违反了“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规定。

  由此,省高院确认湘潭市国土局与新景集团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因新景集团已在该宗地上建房并出售,撤销该行政合同,将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省高院在依法确认该合同违法的同时,责令湘潭市国土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然而,在高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将近一年,湘潭市国土局却并没有作出“补救措施”。

  4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湘潭市国土局,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肖尽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肖尽红说,国土局在该宗土地出让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多处违法,国土局输了官司理所当然,但是,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并没有要求国土局如何采取补救措施,所以,他们对“补救措施”的理解就是——进一步规范今后的执法,从此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对此,沿江组的居民则认为国土局“不作为”。“既然错了,为什么国土局没有勇气改正呢?”沿江组组长叶桂林说,“既然国土局与新景集团签的合同违法,那么,其后新景集团和居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也不合法!”

  随后,记者来到新景集团,该公司负责拆迁工作的吴海青说,他们在征用沿江组土地时,所有的工作都是在湘潭市国土局拆迁事务所的主持下进行的;征用土地也是按照湘潭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补偿的,所以,该公司不存在违法一说。

  对此,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彭谦律师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省高院已确认湘潭市国土局与新景集团签订的出让合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既然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高院认为撤销该行政合同,将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而只责令湘潭市国土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这一责令被湘潭市国土局理解为“进一步规范今后的执法”。

  司法权优于行政权,法律人都知道。但在本案中,司法权却让位于行政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了“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实际是维持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模糊判决。这份判决之所以成为“白条”,因为它本身就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白纸。这不是百姓的尴尬,而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困惑,其关键原因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不顺——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人、财、物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人民法院,不完善的行政诉讼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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