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决书竟成一纸空文湘潭县石鼓镇铜梁村陈光前的房屋依然在建
“陈光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在石鼓镇铜梁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造成国家农田资源严重破坏”,“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光前立即停止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本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12)潭行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责令被执行人陈光前立即停止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该裁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如陈光前及其相关人员不自动停止违法行为,本院将以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似乎,国土资源局尽了责任,法院也履行了职责。一切的一切都无可厚非。而事实是法院的《执行裁决书》竟成一纸空文,陈光前的房屋依然在建!试问:是政府的不作为,还是其中有太多的猫腻?执法者,请别亵渎法律的庄严!
2014年5月26日署名为“子铜”的网友发出“执行裁决书竟成一纸空文,湘潭县石鼓镇铜梁村陈光前的房屋依然在建”和5月57日发出的“可笑,湘潭法院的裁决书成一纸空文”,经调查了解,统一作出回复如下:
陈光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在石鼓镇铜梁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于2012年10月11日向陈光前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部门未能有效制止,于2012年10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陈光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光前作出的《责令了停止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同时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光前的违法事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我院执法人员会同行政执法人员、镇村干部于2012年10月16日、12月7日分别两次到达执行现场对陈光前非法行为进行劝止、训诫、教育,责令陈光前停止建设、维持原状,等候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案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蕞长有效期限为60日,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行政处罚执行的压力。被执行人陈光前自2012年12月7日向我院表示停止建设后就一直未进行建设施工。行政强制措施的蕞长有效期限为60日,逾期予以解除,我院通过执行,已达到了陈光前停止施工建设的目的,我院在法定期限内终结了该案的执行。而不是网民所反映的法院裁定书一纸空文。
至于蕞近反映陈光前又施工建设的问题,其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建议网友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
欢迎广大网民对我院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014-05-30 15:06:02编辑回复0石鼓镇国土所对于铜梁峰村苏故组陈光前在农田建房的行为,我所早在2012年就头部时间对当事人陈光前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对此下达《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立即停工,对其做了违法材料并报送至县国土局执法大队移交至法院。法院对当事人陈光前违法行为进行了执法,并张贴了法院公告,将当事人陈光前进行拘留。并已停止违法行为。
然而于2014年5月24日,事隔两年多当事人陈光前还是置法律于不顾,又在没有村组同意,政府、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当日我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做了违法材料,要求当事人签字按指纹,并现场拍照留作违法证据,且对此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立即停工。当事人陈光前依旧不听劝阻,于同月27、29日,6月3日我所又先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立即停工,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至目前房屋已建好一层。现我所已将执法材料报送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准备立案查处。
2014-06-11 00:58:17编辑回复0闲聊聊陈光前砌房是违法的,请问周边砌房是合法的吗?2014-05-27 16:13:400铜梁好心人子桐你做人欠公平,陈光前是唯一在农田砌房的吗?你只针对陈光前砌房,难道你与他有血海深仇,要如此报复吗?
有良心的铜梁人2014-05-27 18:43:110网友554事情都怕认线既然法院下了判决书,那就可以让法院执行!法院如果不执行,你可以起诉法院的2014-05-28 09:54:490浅色云端政府执法部门应该会为老百姓服务,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国家良田2014-05-28 22:17:360网友908行政强制措施的蕞长有效期限为60日?行政强制法哪有这规定啊2014-06-12 11:2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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