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湘潭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引进更多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质量项目,加快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特制定该办法。
二、《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
答:该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主要包含:一方面是参照《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另一方面是借鉴周边园区做法,比如长沙高新区印发的《长沙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出台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三、《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该办法适用于直接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招商主体部门建立联系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蕞终实现项目签约、落地、运营、纳税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由投资者和招商主体部门共同确定。
四、《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
答:一是引进项目要求。中介引进的项目需为湘潭市外的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新设或迁址到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实体制造类项目和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增资扩产和股权投资类项目)。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高新区“两主一特”产业定位,满足创建五好园区的基本要求;(二)投资方需与高新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三)中介需在引进项目签约前完成招商中介备案手续;(四)至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奖励标准之一。
二是奖励标准。(一)外资达标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一年内(12个月),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部分折合人民币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区按对应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市、区财政、国有出资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二)固投达标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两年内(24个月),固定资产(仅指土地上建筑物、厂房装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经济贡献奖励。引进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入园协议,且其项目公司在高新区完成注册(迁址)之日起一年内(12个月),经济贡献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高新区参照对应期限内区级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百分之十的标准奖励中介。(四)其他奖励标准。引进单个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三项奖励条款的,可叠加享受奖励。新引进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中介进行奖励,具体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三是申报程序。(一)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是中介奖励申报的前置程序,中介开展项目引进工作时,应如实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备案表》,并向高新区经济合作局办理备案手续。(二)奖励申报。1.申报时间: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每年1月和7月填写《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后报高新区经济合作局。2.申报材料:(1)《湘潭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申请表》;(2)中介的法人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根据对应申请奖项,提交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4)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中介应按要求补充提交。3.项目审核: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组织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税务分局、落地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商后,由高新区经济合作局报高新区工管委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奖励兑现:经公示7天届满无异议后,奖励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至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税款由中介依法缴纳。
五、《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
答: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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