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应符合4个条件
近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为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产配置效率,太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城六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应当符合下列4个条件: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其中已建成房屋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在建工程应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符合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确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已设定抵押权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违法用地未处理完毕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恶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处理完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评估机构不按行业规范进行土地评估,提供虚假报告,按行业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双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获得土地的,转让结果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晚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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