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韶自资罚决〔2024〕4号)
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10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韶山市清溪镇杨荣村天心组集体土地建设杨荣村二期安置区项目(包含建设房屋和道路等其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该宗地符合韶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韶山市发改局可研报告批复、原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等其它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09平方米土地(耕地:水田)给清溪镇杨荣村天心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432700元(处罚标准按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罚款上缴到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18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韶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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