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是《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自2011年颁布实施,经2016年微调至今已使用10 余年。同时,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部分机构名称、职责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2021年文件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在广泛调研、深入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9月,多次向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在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9日,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7号)。
(一)优化奖励项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1.取消成新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2.新设按期签约奖励(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按期腾房奖励(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3.提高寻找房源奖励金额(由原来每户10000元调增至30000元)。
(二)根据优化后的奖励项目及标准,调整不同类型被征收人的奖励
1.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删除提前搬迁奖励,新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2.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删除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新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3.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的,删除提前搬迁奖励,新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三)调整对被征收人实施蕞低面积保障的,选择货币补偿时与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
将对被征收人实施蕞低面积保障的,选择货币补偿时与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由统一按照3200元/平方米计算修改为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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