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号审批单批准韶山市永义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需征收永义乡狮山村内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条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韶山市永义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征收范围为永义乡狮山村,具体四至范围以批准的用地红线和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1、征收永义乡狮山村集体土地21.9045亩(详见附表一)。拆除被征地范围涉及的所有建(构)筑物。
附表一: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单位:亩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规定的标准计算。
附表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单位:元/亩
插秧前已投成本按年产值的50%补偿
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年产值50%补偿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持产权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韶山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及青苗、附着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以调查确认的或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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