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韶土公字〔2020〕1号
年度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二、批准文号:〔2020〕政国土挂字第83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3月26日。
四、批准用途:韶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项目。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韶山市清溪镇永义乡。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可到清溪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优居中心查阅)。
(三)征地面积和地类:1.9844公顷(其中耕地水田0.0201公顷,旱地0.0321公顷,林地1.8684顷,坑塘水面0.0638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政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利证书到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挂字第83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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