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发公告了!12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要交税!(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头部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头部条规定,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湖南省范围内将自有住房或租入住房出租,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征收方式,分别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税率。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5%~10%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率×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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