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自然资罚决〔2022〕4号)
日对你公司在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建设环卫一体化(一期)河西项目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月在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环卫一体化(一期)河西项目属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类的公益项目,用于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占地面积共计㎡,其用地符合《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修订版),在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
1.湘潭盈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湘潭盈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菅雷办理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事宜。
2.《工作提示函》、《关于湘潭市城区环卫一体化河西环卫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及附件,证明该项目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3.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潭市城区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业主变更的批复》、《关于湘潭市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关于湘潭市城区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工程发包方式的请示的回复》,证明该项目已通过立项审查,明确湘潭盈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责湘潭市城区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的融资和建设。
4.《关于开展拟征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关于湘潭市2022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的报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册等,证明该项目土地已征收完毕。
5.《关于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购买资金的通知》及缴款银行
电子回单,证明该项目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6.《湘潭市河西环卫综合服务中心规划总平面图》及审批例会纪要,证明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证明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的现状建设情况。
8.《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湘潭盈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占地面积6642㎡,建设面积5408.95㎡的违法事实。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湘潭市建设工程现状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现状建设共3栋:压缩转运车间(建筑面积3150.53㎡,2层,砖混结构),分拣中心(建筑面积983.26㎡,2层,钢结构),综合楼(建筑面积1275.16㎡,2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6642㎡,建设面积共计5408.95㎡的违法事实。
10.《复耕整改验收表》及整改方案,证明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施工区域已拆除复耕10000㎡。
11.雨湖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套合《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和“三区三线”规划的情况,证明湘潭盈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长城乡卫星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意见,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
根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头部、二款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依据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642㎡至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共三栋:压缩转运车间(建筑面积3150.53㎡,2层,砖混结构),分拣中心(建筑面积983.26㎡,2层,钢结构),综合楼(建筑面积1275.16㎡,2层,砖混结构),建设面积共计5408.95㎡;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6642㎡,且建设前已完成补充耕地指标购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不予并处罚款。
二、依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头部、二款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3月1日修订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施工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10000㎡,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施工区域已拆除复耕复种油菜的10000㎡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642㎡至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2.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共三栋(压缩转运车间,建筑面积3150.53㎡;分拣中心,建筑面积983.26㎡;综合楼,建筑面积1275.16㎡),建设面积共计5408.95㎡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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