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磅发布
为加快湘潭综合保税区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外向型企业向综保区集聚,《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于2016年8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8月15日印发。
2016年是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突围年”,将加快推进“四区一中心”建设:智能制造集聚区、国际物流集散区、配套服务样板区、改革创新先行区和保税商品中心。该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湘潭综合保税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针对项目购地自建,租赁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促进外贸增长、开展跨境电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发展合力,提升区域经济外向度水平。区经济发展招商局负责人表示,将以蕞大的诚意打造蕞优的招商、亲商、安商的投资环境,诚邀各界企业家朋友来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湘潭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文如下:
一、企业入驻湘潭综合保税区购地自建厂房、仓库的优惠政策
(一)对达到集约节约用地标准,投资强度、进出口额、产值或销售收入、纳税目标等符合要求的入区企业,实行优先供地,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予以确定。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符合我市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根据入区企业使用工业用地的规模及贡献,企业年进出口额(以企业在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作为认定的主要参考,下同)在1000万-5000万美元(含)和5000万-1亿美元(含),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分两个档次予以专项支持;年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予以专项支持。
二、企业入驻湘潭综合保税区租赁标准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租赁湘潭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仓库,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自租赁之日起头部年不收取租金,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
(二)企业租赁湘潭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仓库,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自租赁之日起头部年不收取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
(三)企业租赁湘潭综合保税区保税商品中心商铺,自投产后头部年进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押金的:自租赁之日起头部年至第三年不收取租金,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自在湘潭综合保税区注册公司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对湘潭经开区财政贡献的部分纳入湘潭经开区财源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对该企业的奖励。
(一)一般贸易。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45号)规定,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实际业绩给予每美元0.015元(人民币,以下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奖励;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10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5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4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30%的企业:对其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15元的奖励。
(二)加工贸易。按省商务厅当年度奖励政策规定,对年度出口新增部分,按出口实际业绩给予定额奖励。
(三)跨境电商。对2017年3月16日前利用湘潭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BC直购平台通关的跨境电商企业,不收取任何平台对接费用。按照潭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对注册在湘潭综合保税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头部年,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以后持续增长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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