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园区的发展,起步阶段相对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国务院将调结构、稳增长、去产能、降成本等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方向。我市园区工业用地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随之凸显出来,工业项目超规模供地等导致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而对盘活“僵尸企业”等低效利用土地缺乏处置依据和措施;工业用地供后监管难以到位等问题。因此,我市开展了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 号)的相关规定,借鉴上海、山东等城市先进做法,并对市本级开发园区200多家工业企业进行调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城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25号)。该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工业用地管理制度,加强了工业用地的供前、供应和供后管理,建立了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具体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在国土资源部制式合同基础上,增加投产时间、产值、税收要求的约定,增加土地使用权退出等相关补充条款,强化合同兑现,为企业退出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奠定法律基础.
二是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增加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以保证在发展初期集中资金投入到研发等生产性支出上,降低土地取得成本。
三是强化工业用地供前、供后监管,建立工业用地准入审查制度,防止超规模供地、企业“囤地”和“圈地”;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定期对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土地利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达到绩效评价标准的准予续租或续期,不达标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按比例支付违约金或者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是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退出机制。针对本次改革前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因未有效约定低效使用土地的退出而难以处置和盘活利用的问题,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标准,明确低效工业用地按主动退出、自行整改、分割转让、依法收回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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