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综保区招商优惠政策
凡在2014年8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在2015年12月30日前投产运营的,除可享受综合保税区基本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一)凡年进出口额在1000-3000万美元之间(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按22.4万/亩的土地基准价格给予50%的补贴。
(二)凡年进出口额在3000-5000万美元之间(含500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按22.4万/亩的土地基准价格给予60%的补贴。
(三)凡年进出口额在5000-10000万美元之间(含1000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按22.4万/亩的土地基准价格给予80%的补贴。
(四)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强度符合相关要求,实行一事一议,按22.4万/亩的土地基准价格给予大于80%的补贴。
(一)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租赁综保区标准厂房、仓库的项目,从租赁之日起头部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
(二)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租赁综保区标准厂房、仓库的项目,从租赁之日起头部年给予相当于一年租金额度的补贴,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
(一)对于综保区入区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按“两免三减半”原则奖励给企业。
(二)对于在交地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报建的入区企业,奖励企业缴纳的综合报建费(不含安监费、劳保基金)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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