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沿江路(万楼段)建设工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索引号:4303000006/
发布机构: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湘潭市沿江路(万楼段)建设工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4-09-08 09:00
因公共利益需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需征收湘潭市沿江路(万楼段)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3]2号)
(五)《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潭政办发[2013]18号)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
项目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文昌村,湖南惠天然化工有限公司部分房屋(具体范围以雨征办征告[2013]8号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单位湖南惠天然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征收房屋9栋,其中平房8栋,多层房屋1栋; 红线平方米(产权登记工业、交通、仓储6466.1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688.15平方米;红线 平方米(产权登记工业、交通、仓储236.55平方米,办公1001.89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1429.39平方米。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试行)》(潭房字[2013]44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
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按10元/㎡(每户蕞低不少于800元)计算,需要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费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蕞低不少于800元,蕞高不超过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逾期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2)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使用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5、停产停业的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6、产权调换房屋及价值: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由依法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含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奖励;第21天至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2、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4、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1、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一、实行依法征收,保障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征收流程;公开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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