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城区将全面清理整顿个人房屋出租税收
从3月1日起,湘潭城区将全面清理整顿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收管理
近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潭政通【2015】4号,以下简称“通告”)出台,引起了不少人关注。为此,我们将就《通告》内容推出系列报道,邀请相关专家详细解读《通告》内容,走访房屋租赁市场倾听反应,并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新出台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潭政通【2015】4号)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将在湘潭市城区范围内,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通告》规定:凡在本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在我市,个人出租住房租赁到底怎么收税?特殊情况又如何处理?为此,我们邀请了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相关负责人,为市民做详细解读。
这位负责人介绍,依据《通告》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以月租金收入或季度租金收入为界线,执行下述税收方案。
1、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或季度租金收入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以上,或季度租金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即按6%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4、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采访中我们了解到,《通告》除了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征税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外,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1、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或季度租金收入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以上,或季度租金在6万元以上的,按19.6%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1%,个人所得税2%。
3、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到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即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2%。
4、应缴纳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
比如,市民刘先生从2015年3月1日起,将自己在岳塘区的一个门面房租赁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半年,每月租金25000元(注: 不考虑土地使用税),那么他每月应缴纳的税费有: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费25000×14%=3500元,以及应缴纳的印花税:25000×0.1%=25元。合计3525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个人房屋出租收入(含住房和非住房)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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