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射埠镇来仪村村委会违法违规分配集体土地征收款
我系湘潭县射埠镇来仪村一名普通农民,女性,于2016年结婚,婚后其户口也一直留在原集体地,在娘家没有迁出过。现因本村修建娄醴高速,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我却以“外嫁女”的身份之给予两万元补贴直接被买断并规定今后我都不再参与任何田土分配,我多次参与村里人口认定及分配会议,也与村领导及时反馈了我的诉求,却每次都以“村民自治”的理由来搪塞。我不明白为什么村里选举我有行使村民的选举权利,而现在村里因为集体土地被征收把我认定为“外嫁女”不参与分配补偿的人口。我要求我与冯家组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恳请各位领导能够主持公道,依法办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您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我镇已收悉。据了解,今年8月25日在来仪村村部组织召开了来仪村冯家组户主代表大会,就醴娄高速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细则及人口认定进行商议,冯家组全组31户,实到户主代表26户,超过半数以上。相关议案经由会议上户主代表投票,议案没有取得多数票未通过,未形成决议。计划8月底再次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商议分配方案及人口认定,会议流程及议案符合村民小组自治原则。感谢您对射埠镇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您反映的问题,本质上是,村民自治、以及自治决议是否侵犯了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问题。
首先,村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人为造成成员权的不平等。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是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村民资格和村民权益,决议的事项和内容亦不得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即便是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作出的决议,亦因违法而应为无效决议。
其次,您反映的排除外嫁女参与分配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村集体在民主制定分配方案时,不能仅以婚姻状况作为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否则可能会因违法而决议无效。
蕞后,因你村尚未形成蕞终的分配决议,而无法判断您的成员权益是否受损,建议您进一步关注村民会议进展和决议情况。
2024-02-28 16:45:26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绝对不能和现行的法律相违背更不能凌驾于现行的法律之上,像这种征收补偿分配因涉及的金额大,人员多,更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分配,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将依法治国的宗旨体现在蕞基层
2022-09-03 00:24:54
2022-09-04 21:26:20
“村民自治”怎能凌驾在法律条文之上,议案怎么就符合村民自治原则?
2022-09-05 1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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