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原枫树村村支书私自买卖我们南河组集体土地
大家好,我们是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新合村的村民,今天特向贵平台反映我们村民小组的一件难事。1972年,为响应国家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号召,湘潭县教育局选址,在我们石潭镇新合村南河组修建了枫树小学,占地面积包括教学楼,老师宿舍和前后操坪总共1.6亩,另外学校旁边的杉树林14.2亩,系本组村民的集体用地,里面树苗均为本组村民种植。1998年后,因就读学生太少,学区撤销枫树学校办学,里面学生及教职工全部转入石潭镇中心小学就读,枫树学校就此空置,一年多之后,就有一户住了进来,之后,本组村民一直与对方交涉都没有结果。于2012年李石波当选本组组长期间,本组组长及多位组员正式找到枫树村村支书向平安同志交涉学校及后山的所有权问题,给出的答复是被自己租出去15年,再过两年合同到期再说,碍于情面,大家一致同意再等两年。而去年再次询问时,向平安同志已经以7000元的价格把学校卖了,而树林则以300元30年的价格出租出去了,严重的损害了本组村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村民代表感觉事态严重,随即向本村领导及石潭镇政府领导反映,经过石潭镇政府管区主任刘思亚同志的调查,给出的答复为“两次买卖是村支两委的决定,不是向平安同志的个人行为,并且均签订了正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没有损害南河组全体村民的利益”
对此,经本组村民讨论,一致认为,枫树村村支书向平安同志在未经过新合村南河组村民同意,即出卖南河组集体土地,实属违法行为,枫树村向平安支书私自与现在的买主签定的买卖合同已经属于越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买主和南河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并应该对双方损失负最终的法律责任!另外,作为石潭镇人民政府代表的刘思亚书记,仅凭签订了合同为由,卖学校的7000元和出租14.2亩山林的300元三十年的款项均有枫树村进账为事实依据过于片面,存在严重包庇和袒护的嫌疑,完全没有考虑我们南河组全体村民的感受和利益,缺乏了人民政府应有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迫于原当事人向平安同志对此事的回避和镇干部屡次调解的不公正态度,现在又推说要2020年到期,让我们再等两年,请问你们调查时说看到的卖出枫树学校的合同有年限限制还是需要配合明年的换届选举不受影响呢?另外,既然调查结果清晰的认为确实是属于我们南河组的集体土地,为何又以存在争议所以没办法解决而推脱呢?另外,我们石潭镇政府干部为何说300元租30年山林的这个合同既可以算有效合同也可以算无效合同是什么意思呢?是采用和参照的哪条法律条文还是处理问题时的随心.随性呢?
因此,经本组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并联名签字向湘潭县各位领导反映原枫树村村支书私自买卖我们南河组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请求县领导彻查此事,让我们南河村组全体村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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