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潭县政拟征〔202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规定,现将湘潭县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用地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预征收土地单位为湘潭县花石镇和平村、马垅村,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张贴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182公顷,其中水田1.1364公顷、旱地0.4204公顷、有林地0.1835公顷、其它林地0.0158公顷、草地0.0104公顷、采矿用地0.0223公顷、农村宅基地0.1037公顷、坑塘水面0.2403公顷、公路用地0.0854公顷。
本次预征收土地用于湘潭县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用地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1.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按照《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17〕36号)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1.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告知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预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湘潭县花石镇和平村、马垅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许 峰联系电线.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的公告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1.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药材、果树、苗木搬迁补助标准
3.搬家费、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交通补助标准
4.房屋主体及装(修)饰补偿标准
5.预制场、砖厂、沙场等补偿标准
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
农用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
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 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旱地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以上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要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药材属1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 10000株;属多年生的、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
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和规格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无合法批准手续的,按2400元/亩给予补助。
住房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搬家费;自拆自建的,给予两次搬家费。
仅适用于征拆房屋未征收其承包经营地的情形。
1.主体结构:框架结构;卡墙;屋顶炮楼或琉璃瓦尖顶;现浇踏步或实木楼梯;现浇楼面;现浇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8m 以上,二楼以上净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达到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四面为干挂或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房屋主体补偿按10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50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 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1.主体结构:砖混结构两层以上;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实木、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砖混楼房主体补偿按7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400元/㎡计算。
2.砖混一层主体补偿按6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 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500元/㎡的标准包干补偿。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而不予补偿。
1.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斗或13墙及木屋架内砖卡墙;预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m以上。
土木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各类楼栿;青瓦屋面;房屋 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砖木房屋主体补偿按62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 340元/㎡计算。
2.土木房屋主体补偿按58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 230元/㎡计算。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1.主体结构:24cm无眠斗墙、部分13墙或土砖土筑、节砖墙;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墙或高墙上,一坡屋面落水;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2. 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含顶面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 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披屋主体补偿按35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元/㎡计算。
2.不计算房屋内外所有附属设施(含房屋楼顶和室外的广告牌、无线电发射装置及机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误工及农具补助等费用。
3.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 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4.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蕞高不得超过30 ㎡。
5.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1.砖混主体结构:24cm眠墙,标准梁柱,预制空心板干铺油毡钢丝网砼带隔热层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房屋跨度在8m以上,净高4.5m以上。砖木主体结构:24cm眠砖墙附50cmx 50cm砖柱,砖柱间距3.6m 以上;压顶圈梁普通木屋架木柃条木基层;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泥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顶面抹水泥或中级抹灰;外墙为部分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1.砖混厂房主体补偿按70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 350元/㎡计算。
2.砖木厂房主体补偿按610元/㎡计算。房屋装(修)饰补偿按 320元/㎡计算。
3.砖混厂房无隔热层的,房屋主体补偿扣减50元/㎡。
4.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每缺少一项其补偿扣减10~30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不予补偿。
1.停产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等全部费用按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结合本表规 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 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预制场办公、生产 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1.设施设备残值按程序经审核后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生产 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无主坟墓或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 续的,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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