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湘潭岳)应急罚〔2022〕23号
行政相对人(单位):湖南湘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吴家台子35号农资批发交易市场主楼3楼
今查明行政相对人(单位)湖南湘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单位湖南省行行行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执法现场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2、执法现场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该单位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4、对该单位法人徐胜春制作的《询问笔录》;5、对湖南省行行行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赵文玲制作的《询问笔录》;6、收取的该单位、湖南省行行行仓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徐胜春、赵文玲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头部章头部节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该单位积极整改并配合案件调查,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予该单位限期15天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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