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龙洞葡萄酒厂公司私自签订征收协议程序违法
湘乡龙洞葡萄酒厂公司私自签订征收协议,程序违法
2011年,龙泉葡萄酒公司在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泉湖村三组兴建葡萄酒厂,由于无法取得国家土地资源使用的批文,便与泉湖村村委会部分干部勾结,以国家征收的名义,私自签订征收协议,协议由泉湖村三组的三名村民签字,我们认为这个程序是违法的,如果是国家征收应该由镇政府,国土部门和我们签订征收事宜,然后由龙泉公司向国土部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我们不服,与龙泉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纠纷,镇政府一位姓杨的镇长无一点法律意识,竟敢认可违法的征收协议,说分了钱给你们,你们的土就卖了。而事实上分给我们的钱时我们对征收协议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也并未表决,并未签字。
现在我们要求龙泉公司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
我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该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我们主张该交易无效或撤销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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