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征补〔2017〕35号
湘乡市公安局梅桥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号),同意征收湘乡市梅桥镇先峰村部分集体土地。湘乡市人民政府于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湘乡土公字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 :湘乡市梅桥镇先峰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元/亩)
三、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费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支持征地拆迁奖按规定支付。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3〕84号和《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0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