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人防许决字〔2024〕9号
湘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
湘乡市经开区东郊乡黄金大道58号肖家湾220kV变电站旁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提出的湘乡市经开区100MW/200MWh储能电站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头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头部款、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头部 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12元/㎡标准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单、建筑面积复核报告、总平面图等资料,该项目本次报建总建筑面积为3412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为3412平方米,其中辅助用房752.04㎡,配电装置楼818.3㎡,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275.52㎡,其余面积为30组蓄电池舱(含PCS舱),地下室建筑面积0㎡。按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4%核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30.08平方米。
二、同意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12元/㎡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401.8元。
三、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至湘乡市税务局 。该项目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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